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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优待条件》

《清室优待条件》

作者: 喵小瞪 | 来源:发表于2023-12-08 08:28 被阅读0次

    谈开始之前,南军讨论的议和纲要中就包括礼遇旧皇室等内容。在南北和谈第二次会议上(1911年12月20日),南方代表伍廷芳首次提出君主逊位“满洲人皆可优待,皇位尤然”,并说“皇室之待遇,旗兵之安置,自有善法。……只请逊位,其余一切优待。”在这次会议上,伍廷芳还向北方代表唐绍仪保证,决不会“尽逐满人”。九天后的第三次和谈会议,伍廷芳进一步提出宜先定条款,以安人之心。会议初步确立了清皇室和满蒙回藏优待条件,共10款。1911年12月31日第五次和谈会议,确定了汪精卫拟定的优待王室条件及关于满蒙回藏之待遇,1912年2月9日南京临时政府正式向清内阁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清室优待条件》由三部分组成:一、《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共八款:一、清帝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待以各外国君主之礼;二、清帝岁用400万两由民国政府拨发;三、清帝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四、清帝宗庙陵寝永远奉祀,民国政府酌设立卫兵保护;五、光绪陵寝如制妥修,民国政府支付实用经费;六、宫内各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阉人;七、清帝私产由民国政府特别保护;八、原禁卫军归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二、《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共四款:一、王公世爵概仍其旧;二、皇族具有与国民同等的权利;三、皇族私产一体保护;四、皇族免服兵役之义务。)三、《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共七款:一、与汉人平等;二、保护其私有财产;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四、民国政府为生活过艰的王公代筹生计;五、先筹八旗生计,在未筹定前,其俸饷仍旧支放;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七、听其自由信仰原有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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