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一视频,说一宝妈带孩子在超市购物,孩子要喝饮料,于是从货架上开饮料一瓶,饮用,随后购物完毕后去收银台交款。
超市方有规定,未交款在超市内食用商品按盗窃论处。于是产生矛盾,视频中有大律师慷慨陈词,说各种“先喝再付款无罪论”。然果无罪乎?
很多超市都有明文或不明文的规定,不允许在超市内食用商品,实在是无奈之举。
比如顾客在超市内取一瓶饮料打开饮用,然后将空瓶藏起来,再拿一瓶开启,饮用几口拿去收银台付款,虽然有监控,但是很难判断顾客到底饮用了几瓶饮料。
喝饮料很容易在监控中看到,但是到底拿了几瓶却不容易判断,于是这种方法就成了某些人到超市蹭吃蹭喝的一种手段。
也许在超市先喝饮料再以空瓶付款并不犯法,但是古人也说――瓜田李下,一些容易引起误会的事还是不要做的好。顾客顾客,到超市也是客,客随主便,遵守主家一些不是很出格的规定也是必要的。
比如,视频里的宝妈,孩子要喝饮料哭闹,可以哄劝孩子出去再喝,甚至给予薄惩让他形成守规矩的条件反射。实在不行就放弃购物先交款出去喝完再说。
而一些自媒体,只纠结于先饮用后付款不犯法的问题,而不考虑超市经营的苦衷,站在道德制高点一味的责商家,于事何益。
作为顾客,除非迫不得已,不在超市内食用商品以免引起误会,大家都方便,不难做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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