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只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
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即“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针对“应当征得军人同意”而言。“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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