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53/1260之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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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消失的他重新出现,即使撤销死亡宣告,子女被收养的,仍旧维持收养关系。但是,他人依照《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解读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撤销死亡宣告,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子女仍维持收养关系,被他人取得的财产怎么处理?《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给出了答案。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查阅“本法第六编”是何方神圣,一查原来是继承编。现在法律规定的太含蓄了,以前法律直接规定,他人因继承获得的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人可以要求返还,没有拐弯抹角规避了“继承”一词。如不能返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其二,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的规定,是针对第一款因继承关系获得的财产,还是涵盖其他方式获得的财产。
其三,两款文字适用不同的责任方式,第一款用的是补偿,第二款用的是赔偿。原因在于第一款中,取得财产的人属于依法继承取得,第二款中,取得财产的人具有恶意。
二、实务
宣告死亡后,自然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了调整,维护了被宣告死亡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但从实践来看,在财产处置方面,总体上不利于被宣告死亡人的。原因在于其财产被依法继承了。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获得撤销,如何来衡平利益,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补偿。这些规定,还是站在恢复财产原状的角度进行的规定,与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出一辙。在司法实务中,非常少见被宣告死亡人要求继承人返还遗产的案例,原因在于通常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均是亲属关系,继承人获得他人财产确实没有支付对价,一般通过协商就能解决。
三、启示
至此,《民法典》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规定就告一段落了,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在论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节时,进行了一定的揭示。但是,仍有一些难以解释。在法律之内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法律之外也无法妥善解决。好在,在实务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案例还是比较少,还是不太复杂。如宣告失踪是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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