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项目背景
本办法所称“机器人”,指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本办法所称“机器人系统集成”,指将工业机器人本体与相关控制软件、应用软件、周边设备结合起来,成为系统,应用于焊接、喷涂、打磨、码垛、上下料、装配、机加工等工艺环节,从而实现工业生产的自动化。
本办法自2017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支持方式
(一)租金补贴。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其租赁生产经营用房的,前三年分别按照20、15、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投产后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予补助。
(三)产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销售情况补贴其生产的属国内自主品牌的三轴或以上工业机器人。销售给佛山市内用户或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按整机售价(不含税)不高于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台;销售给佛山市外用户或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按整机售价(不含税)不高于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25万元/台。销售成套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可根据其中工业机器人的售价,按上述比例进行补贴。申请产品补贴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海区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以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制造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南海区内使用厂房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2.企业有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团队;
3.企业或其母公司,或其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在机器人产品的本体、减速机、伺服电机、控制器这四项的至少三项上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四)财政贡献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前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2017-2019年三年分别按企业上一年度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的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自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五)企业购买南海本地产机器人进行智能技术改造的,按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奖补;企业购买非南海本地产机器人进行智能技术改造的,按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不超过7.5%的资金奖补。单个机器人奖补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互联网+机器人”项目。对建设“互联网+机器人”众创空间,建立“互联网+机器人”服务平台和解决方案平台,以及“互联网+机器人”示范项目等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50-100万元。
(七)属国家(省、市)机器人应用、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自动纳入当年区级示范项目范围,可按照项目所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单个项目配套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八)申报区级示范项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费须不低于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总设备购置费的30%。鼓励企业应用南海本地产机器人,对区级示范项目,项目购置南海本地产机器人的购置费高于所有机器人购置费50%(含)的,按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总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奖补;项目购置南海本地产机器人的购置费不足所有机器人购置费50%的,按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总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注意事项
企业只可则择一享受,不得既享受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扶持,又享受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
设立“南海区机器人产业优质企业培育库”,原则上机器人研发、生产企业及系统集成企业必须在入库后方可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和扶持项目。
“南海区机器人产业优质企业培育库”的库内企业,自动纳入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扶持企业库”,其融资项目可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2015〕29号)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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