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算“正当防卫”呢——在坏人挺刀刺向你时,就在那电光火石之间,间不容发之际,你出手如风,拳变掌,掌变指,三指陡然扣中对方内关、神门、大凌三处腕部要穴,指力轻催处倒转对方长刀,轻轻送入对方体内诸处要穴,一刀毙敌。这叫做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也就是“正当防卫”。然后你就可以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啥事没有。切记,必须得一刀毙命,并不得拔刀、补刀或施以老拳,不然仍然属于防卫过当。
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就是这么难!
1,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
2,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
3,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
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到底为什么这么难以实现呢?
根据刑法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每一个条件中又涉及诸多具体问题。只有当这些全部满足,才能算是踏入了“正当防卫”的门槛;而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看来,“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追溯有罪的倾向普遍比较严重,这种倾向在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同样存在”。
与此同时,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原因还包括来自被害人一方的压力,“正当防卫经常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尤其在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如果认定被告人完全没有责任,被害人家属可能会施加很大压力,甚至可能引发上访。所以很多地方采取的做法是折中处理,不认定正当防卫,但在判刑时相对判轻一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如是说。
诸多考量,使得司法实践中被真正判处正当防卫而无罪释放的被告人少之又少。为了改变这种保守适用“正当防卫”的现状,1997年修改刑法时,规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性、造成重大伤亡的防卫才构成防卫过当,另外还加了一个特殊防卫的规定,对行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过当。
令人欣喜的是,法治一直走在前进的道路上。法国思想家卢梭曾有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当下寒凉浮躁的社会里,轻视法律,对法律失去信心的大有人在,这也警醒着我们构建法治社会,培养人们对法治的信赖和敬仰任重而道远。
就这样,一步一个脚印,一个一个案件,一点一点累积,将及时的正义和对法律的信仰都点亮在人们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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