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老子在对之上演化结果,易的理论解读中叫:
人法地,地法天
人法地地法天。
即可以解读为,(主体——直接关系对象——间接关系对象)
其中(主体——直接关系对象)——人法地
{【主体——(直接关系对象)】——间接关系对象}——地法天
我们知道,华夏早期“天地人”三才世界观,在易中具象表达为三爻(卦)
因此,人法地表现出的人在天地之间的(主体——直接关系对象)关系状体,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和主体存在于一个更大的系统(环境)中,因此间接关系对象所反应的是更大的系统。
因此 {【主体——(直接关系对象)】——间接关系对象},可以描述形容是作为一个主系统,而(主体——直接关系对象)则表现为这个主系统下的一个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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