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是魔鬼:揭开合同诉讼的秘密

作者: dd998453a2bb | 来源:发表于2018-07-14 08:40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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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律师在看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条款研究得非常仔细,却很少关注合同的首部、尾部等非主文部分的内容
    然而在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内容中,却可能隐藏着对案情至关重要的细节


    ·  正  ·  文  ·  来  ·  啦  ·

    真实案例1

    电话号码中隐藏的秘密

    在一起室内装潢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合同的真实性发生了争议。


    发包人所举证据中有一份标注签订日期为2003年10月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固定总价60万元;

    承包人抗辩称,施工前没有签合同,该60万元合同是完工后发包人为了备案而倒签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是承包人无法举出任何其他证据推翻该合同的真实性,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

     

    后本案被提起再审。

    第一次开庭时,承包人仍然无法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合同是倒签的,形式对其仍非常不利。

    律师重新拿起那份60万元的合同仔细研究,包括主文的内容、字体甚至印章样式,薄薄的几页合同都被翻得卷了边。整整一天,一无所获。

    于是我们将目光转移到之前忽视的合同尾部

    在看到双方所写电话号码都是8位数字时,有人提了一句说我老家电话号码到现在还是7位的呢,人家这么早就升8位了,果然是大城市啊。

    这句玩笑话让我们灵机一动:如果工程当地的电话号码升位时间恰好在2003年之后,就能证明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可能是2003年。

     

    果然,工程所在城市的电话号码升级为8位是从2003年12月6日开始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合同真的是在 2003年10月份签订的话,当事人不可能在合同上留下8位电话号码。

     

    第二次开庭时,我们将该市电话号码升位的新闻稿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官,法官也非常惊讶,立即翻开卷宗查看合同末尾的电话号码和日期,并反复对照。

    法官要求发包人解释该问题,发包人代理人顿时语塞,然后狡辩称签合同时双方都知道号码要升级了,所以留了升级以后的号码。

    法官对这种解释嗤之以鼻,对发包人代理人的陈述明显开始不信任。庭审结束后,法官将发包人代理人单独留下做调解工作。

     

    第二次开庭后不久,我们就接到了法官转达的调解方案,发包人同意按照原审时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果的85%支付工程款。

    我们的当事人权衡利弊后接受了这个方案,很快拿到了工程款并解决了还债的燃眉之急。




     真实案例2

    节假日带来的一场虚惊

    这是一起看似简单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是一家公司,但是已经歇业,保证人是一家担保公司


    一审时,担保公司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也没有什么有利的抗辩理由,结果自然是金融机构获得全胜。

    担保人不服提起上诉,律师认为其仅仅是想拖延时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除非担保人有什么新证据,否则结果必然是维持原判。

     

    二审开庭时,担保人请了律师,法官询问担保人对原审查明事实有无异议,担保人代理人表示存在异议,认为金融机构未实际发放贷款

    然而贷款发放的事实有金融机构划款凭证为证,一审时早已提交,债务人自己也承认了,担保人凭什么说贷款没发放?


    但是,当对方律师拿出划款凭证时,担保人代理人提请法官注意,凭证显示该笔贷款是在2009年1月4日发放给债务人公司的,但这一天是星期日,按规定对公账户是无法办理手续的,所以这份凭证是虚假的。

    担保人代理人还以此指责被告律师和当事人伪造证据,要求法庭追究法律责任。


    2009年1月4日确实是星期天,法官要求对方律师做出解释。

    但对方律师对这个问题完全没有准备,赶紧向旁听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情况,结果他们也是一脸茫然。只好向法官表示暂时无法解释有关细节。

    法官立刻没了好脸色,训斥道“你们是律师,难道不知道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吗?不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吗?”


    好在美剧中法官当庭撤销案件的情景不会在中国发生,法官限对方律师在三天内给出合理解释。


    后来,通过深入查询,2009年1月4日是元旦假期调休后的工作日,那一天相当于星期一,可以办理各种对公业务。

    于是对方律师赶紧把当时国务院公布的放假通知打印出来,并且单独写了一份意见交到法院。

     

    两个星期之后,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担保人的上诉。



     

    细节是魔鬼

     

    类似例子并不少见,不难发现靠细节完胜或者败走的故事

    细节是魔鬼这句话在诉讼中同样适用

    当我们觉得某个案件山穷水尽的时候,不妨再考虑一下是否每个证据细节都注意到了?

    那些看似平常的日期、时间是否有特殊之处?

    书证、物证上那些不起眼的痕迹、标记甚至污渍,是否隐藏着秘密?

    律师们应当在审核证据时做到极端仔细,并保持高度敏感。这可能关乎案件成败。

     常见的证据形式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1

    书证

     

    商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

    各种合同标注的时间地点编号签名样式账户信息印章格式/位置骑缝章是否相连字号行距是否一致有无拆分后重新装订等都需注意。

    此外,财务凭证也是常见的证据之一,对于财务凭证中的手写批注审批签字、发票上的时间地点也要留意。

     

    2

    物证

     

    商事诉讼中物证并非经常出现,而且通常以照片公证的方式呈现在法庭上。

    对于这些证据,要注意照片的形成时间、地点、照片背景;

    以公证书固定的物证,应当审核公证书形成过程是否符合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证人员记载的日期与照片、录像所反映的日期是否一致等。

     

    3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对于言词证据,主要对比若干证言和陈述中对某一细节的描述是否吻合,尤其是对于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的表示是否一致

    对于书面证言,注意数份证言之间的相似之处

    例如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字号、用纸、打印方式是否相同。

     

    4

    鉴定评估意见

     

    注意签字人员的身份、是否加盖合法的印章询问鉴定人时注意鉴定评估过程主要由谁完成,鉴定评估方法是否是通用的、合理的方法

    目前我国对于某些鉴定事项(例如笔迹鉴定等)有国家级别的操作标准,律师可以对照操作规范检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标准。

     

    5

    电子数据

     

    注意电子数据的载体是否属于原始载体,有无剪辑转移等现象,有无相应通讯记录作为佐证;

    对于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审查公证地点、所用电脑、存储器等工具的来源、格式化与否、网络服务来源,进入某网站或者系统的方式等。 


    本期法律人故事会就到此结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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