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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律师在看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条款研究得非常仔细,却很少关注合同的首部、尾部等非主文部分的内容。
然而在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内容中,却可能隐藏着对案情至关重要的细节。
· 正 · 文 · 来 · 啦 ·
真实案例1
电话号码中隐藏的秘密
在一起室内装潢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合同的真实性发生了争议。
发包人所举证据中有一份标注签订日期为2003年10月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固定总价60万元;
承包人抗辩称,施工前没有签合同,该60万元合同是完工后发包人为了备案而倒签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是承包人无法举出任何其他证据推翻该合同的真实性,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
后本案被提起再审。
第一次开庭时,承包人仍然无法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合同是倒签的,形式对其仍非常不利。
律师重新拿起那份60万元的合同仔细研究,包括主文的内容、字体甚至印章样式,薄薄的几页合同都被翻得卷了边。整整一天,一无所获。
于是我们将目光转移到之前忽视的合同尾部。
在看到双方所写电话号码都是8位数字时,有人提了一句说我老家电话号码到现在还是7位的呢,人家这么早就升8位了,果然是大城市啊。
这句玩笑话让我们灵机一动:如果工程当地的电话号码升位时间恰好在2003年之后,就能证明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可能是2003年。
果然,工程所在城市的电话号码升级为8位是从2003年12月6日开始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合同真的是在 2003年10月份签订的话,当事人不可能在合同上留下8位电话号码。
第二次开庭时,我们将该市电话号码升位的新闻稿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官,法官也非常惊讶,立即翻开卷宗查看合同末尾的电话号码和日期,并反复对照。
法官要求发包人解释该问题,发包人代理人顿时语塞,然后狡辩称签合同时双方都知道号码要升级了,所以留了升级以后的号码。
法官对这种解释嗤之以鼻,对发包人代理人的陈述明显开始不信任。庭审结束后,法官将发包人代理人单独留下做调解工作。
第二次开庭后不久,我们就接到了法官转达的调解方案,发包人同意按照原审时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果的85%支付工程款。
我们的当事人权衡利弊后接受了这个方案,很快拿到了工程款并解决了还债的燃眉之急。
真实案例2
节假日带来的一场虚惊
这是一起看似简单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是一家公司,但是已经歇业,保证人是一家担保公司。
一审时,担保公司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也没有什么有利的抗辩理由,结果自然是金融机构获得全胜。
担保人不服提起上诉,律师认为其仅仅是想拖延时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除非担保人有什么新证据,否则结果必然是维持原判。
二审开庭时,担保人请了律师,法官询问担保人对原审查明事实有无异议,担保人代理人表示存在异议,认为金融机构未实际发放贷款。
然而贷款发放的事实有金融机构划款凭证为证,一审时早已提交,债务人自己也承认了,担保人凭什么说贷款没发放?
但是,当对方律师拿出划款凭证时,担保人代理人提请法官注意,凭证显示该笔贷款是在2009年1月4日发放给债务人公司的,但这一天是星期日,按规定对公账户是无法办理手续的,所以这份凭证是虚假的。
担保人代理人还以此指责被告律师和当事人伪造证据,要求法庭追究法律责任。
2009年1月4日确实是星期天,法官要求对方律师做出解释。
但对方律师对这个问题完全没有准备,赶紧向旁听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情况,结果他们也是一脸茫然。只好向法官表示暂时无法解释有关细节。
法官立刻没了好脸色,训斥道“你们是律师,难道不知道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吗?不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吗?”
好在美剧中法官当庭撤销案件的情景不会在中国发生,法官限对方律师在三天内给出合理解释。
后来,通过深入查询,2009年1月4日是元旦假期调休后的工作日,那一天相当于星期一,可以办理各种对公业务。
于是对方律师赶紧把当时国务院公布的放假通知打印出来,并且单独写了一份意见交到法院。
两个星期之后,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担保人的上诉。
细节是魔鬼
类似例子并不少见,不难发现靠细节完胜或者败走的故事。
细节是魔鬼这句话在诉讼中同样适用。
当我们觉得某个案件山穷水尽的时候,不妨再考虑一下是否每个证据细节都注意到了?
那些看似平常的日期、时间是否有特殊之处?
书证、物证上那些不起眼的痕迹、标记甚至污渍,是否隐藏着秘密?
律师们应当在审核证据时做到极端仔细,并保持高度敏感。这可能关乎案件成败。
常见的证据形式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1
书证
商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
各种合同标注的时间、地点、编号、签名样式、账户信息、印章格式/位置、骑缝章是否相连、字号行距是否一致、有无拆分后重新装订等都需注意。
此外,财务凭证也是常见的证据之一,对于财务凭证中的手写批注、审批签字、发票上的时间地点也要留意。
2
物证
商事诉讼中物证并非经常出现,而且通常以照片、公证的方式呈现在法庭上。
对于这些证据,要注意照片的形成时间、地点、照片背景;
以公证书固定的物证,应当审核公证书形成过程是否符合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证人员记载的日期与照片、录像所反映的日期是否一致等。
3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对于言词证据,主要对比若干证言和陈述中对某一细节的描述是否吻合,尤其是对于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的表示是否一致。
对于书面证言,注意数份证言之间的相似之处。
例如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字号、用纸、打印方式是否相同。
4
鉴定评估意见
注意签字人员的身份、是否加盖合法的印章,询问鉴定人时注意鉴定评估过程主要由谁完成,鉴定评估方法是否是通用的、合理的方法。
目前我国对于某些鉴定事项(例如笔迹鉴定等)有国家级别的操作标准,律师可以对照操作规范检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标准。
5
电子数据
注意电子数据的载体是否属于原始载体,有无剪辑、转移等现象,有无相应通讯记录作为佐证;
对于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审查公证地点、所用电脑、存储器等工具的来源、格式化与否、网络服务来源,进入某网站或者系统的方式等。
本期法律人故事会就到此结束啦
想必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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