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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须知的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

养犬须知的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

作者: 静数秋天L | 来源:发表于2019-04-07 09:58 被阅读20次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裝入大袋,犬笼,或怀抱。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禁止在禁养区内养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其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禁止在规定区域或时间溜犬。

    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不得斗犬及虐待,遗弃所养犬。

    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它义务。

    犬只伤人时的救助义务和危险预防义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买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与身体高标准,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关于大型犬,有的地区规定为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上,有的地区规定为45厘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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