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微博文章,大意是一女姓婚前无财产,婚后做主妇,离婚时,孩子归她,房子归男方。八年光阴,犹如竹篮打水一场空,由此感叹“婚姻法越来越不保护女性了”
看来男女平等的进程还是任重道远啊!男女各方面的不平等必竞是社会现实,而全方位的关照呵护则会使女性产生依赖孱弱的副作用,反而阻碍了女性的发展,更不适于现在社会前所未有的复杂状况。一定程度的“拔苗助长”对大部分女性具有引导与促进作用,激励女性面对现实,自我成长。
立法不仅要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承袭借鉴创新,也要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予以规制,具有一定的高度与前瞻性。法律对公民的保护形式不止是赋权,也包括警示,激励,引导。婚姻法旗织鲜明地告诉你,男方婚前的房子,车子,票子与你无关,约定财产制则揭开温情脉脉的面纱,增加了婚姻中的契约成份,婚姻法的制度设计是在引导你成长,自立,逐步减少对婚姻的依赖,从而使女性更加独立,更加强大,更加有能力在婚姻中与男性抗衡。只有这样,婚姻才能更稳定,社会才更和谐,这无疑是婚姻法对女性更加理性更加有效的保护方式。
某种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针对特定情形中的当事人,不能规范所有情形,民法典草案规定了登记离婚的冷静期,是针对不理智地协议离婚情形。每个人,因社会阶层不同,因环境阅历不同,因性别年龄不同,对设计这项婚姻制度的看法也不同。
我想说的只有一类人,真正地历经了婚姻生活的水深火热,家暴残酷折磨而诉讼离婚的女性(这种类型的婚姻能够协议离婚的可能性不大,也就不会受到冷静期的规范)。农村家暴,触目惊心,形式多样,年龄跨度大,许多女性遭受家暴长达十年,二十年,致伤,致残,致死者皆有。不少人来到所里已严重抑郁,甚至精神分裂,但除了自已陈述或者拍几张照片之外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施暴者采用摔抢手机,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等方式控制女方。有的则精神分裂严重得不能讲话,在这种情况下也有男方起诉的,而女方的父母还是不同意离婚,心心念念的给女儿治得差不多再送回婆家,在娘家是则是沉重的负担。如果连续接待了几位因家暴离婚的当事人,则会感到心痛抑郁。婚姻既是相濡以沫神圣不可亵渎的关系,也是阴暗琐碎人性毕露的所在,女性在婚姻里最大的软肋不是柔弱,而是孩子。
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其实不然,财产形态多样且举证困难,受害方身体精神损害往往得不到弥补,有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你倾诉的是她最私密的父母都不知情的难言之隐,之后,便如抓住救命稻草般对你产生依赖,让你付出专业知识时间精力之外,不知不觉地付出了感情。案子结了,那些渐行渐远的名字面容,一幕一幕罪恶不堪的场景,触目惊心的累累伤痕却永远留在你的记忆里,历历在目,挥之不去。这让你不自觉的去思考去探索造成这种痛苦婚姻的社会原因,历史原因,个人原因。
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两个家庭的事,有时还是两个民族两个国家甚至两个星球的事(阿凡达)。婚姻的稳定主要靠得是成熟理性的男女双方付出极大的爱心耐心责任心,以不离不弃的坚贞态度,不断反省进步,沟通理解精心经营,与是否设离婚冷静期关系不大。王利明在民法总则条文释义中曾说“我国民法典的偏纂高度重视家庭关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以及家在社会秩序组织中的独特功能。家庭是人最为基本的存在形式,是家庭成员彼此协同合作,容忍尊重的生活单元,是每个人的存在之根,对中国人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和价值。民法典所有的规则设计都应是服务于提升家庭的凝聚力,而非鼓励利字当头,锱铢必较造成家庭分崩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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