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笔记

作者: 大学生学术墙 | 来源:发表于2019-06-09 00:07 被阅读4次

    《保险学》课程作业

    第一章

    思考题:

    1.简述风险的定义,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区别。

    答: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不确定性,意味着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根据这一定义,风险的大小本质上决定于不幸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严重性。为确定风险的大小,通常需要借助数学和统计学等学科的工具风险的大小。

    2.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

    答:从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也就是说,风险因素只是风险事故产生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使这种可能性增加的条件,它并不直接导致损失,只有通过风险事故这个媒介才产生损失。但是,对于某一特定条件,如果在一定的条件下,风险因素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就是引起损失的风险事故;而如果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那么它就是风险因素。如因下冰雹是的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时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

    3.风险单位的定义,如何划分?

    答:是指某种风险或某种事故影响或被波及的最大边界和影响范围,或在风险上不可能再合理分割的最小单位,又称风险波及度。

    风险单位的划分有三种:1、按地段划分,由于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具有不可分割性,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故将一个地段作为一个风险单位;2、按投保单位划分,为了简化手续,有时候一个投保单位就是一个风险单位;3、按标的划分,一个标的作为一个风险单位。对于一些与其他标的无毗连关系风险集中于一体的保险标的,可以视一个保险标的为一个风险单位。

    4.风险因素的分类?

    答:风险因素分成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 ①实质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某一标的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损失严重程度的物质条件,它是一种有形的风险因素。②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不正当社会行为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常常表现为由于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③心理风险因素也是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但与道德风险因素不同。它是由于人的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

    5.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区别。

    答: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和常规不一致的现象。按常规降低商品的价格,该商品的需求量就会增加;提高商品的价格,该商品的供给量就会增加。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有时候 ,降低商品的价格,消费

    者也不会做出增加购买的选择,提高价格,生产者也不会增加供给的现象。所以,叫“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是代理人签订合约后采用隐藏行为,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信息不对称,给委托人带来损失。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降低对所投保标的的预防措施,从而使损失发生的概率上升,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的同时降低了保险市场的效率。区别在于逆向选择是在交易前,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后发生。

    6.风险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答:①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②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③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④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⑤其他分类。依照承担风险的主体分,风险可分为个人风险、家庭风险、企业风险、国家风险。其中个人风险、家庭风险和一般企业风险也可谓之个体风险,而国家(政府)风险和跨国企业的风险则称为总体风险;按照风险所涉及的范围分类,风险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照能否预测和控制,风险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还可将风险分为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

    7.简述风险的代价。

    答:风险的代价包括风险事故的代价、风险因素的代价、处理风险的费用。

    1. 风险事故的代价是指风险发生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2. 风险因素的代价是指一种为防范风险而付出的无形代价。

    A)风险因素所导致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个体福利水平的下降。

    B)风险因素所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的失衡。

    8.风险处理技术有哪几种?

    答:风险处理的手段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控制型和财务型。①控制型风险处理手段是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它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大,达到减少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之目的。②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这种手段的核心是将消除和减少风险的代价均匀地分布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之内,以减少因随机性巨大损失的发生而引起财务危机之风险。

    9.为何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答:风险管理又名危机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当中包括了对风险的量度、评估和应变策略。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连串排好优先次序的过程,使当中的可以引致最大损失及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优先处理、而相对风险较低的事情则押后处理。

    10.风险管理的目标。

    答: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取大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损失前目标是指通过风险管理消除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人们提供较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损失后目标是指通过风险

    管理在损失出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使受损企业的生产得以迅速恢复,或使受损家园得以迅速重建。

    11.简述风险管理程序。

    答:风险管理程序由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四个部分组成。

    12.如何选择对付不同损失的风险的处理技术?

    答:风险处理手段的选择是一种综合性的科学决策。决策时,要针对风险的实际状况,又要根据经济单位的资源配置状况,还要注意各种风险处理手段的可行性与效用。风险处理手段的选择,一般来说,不是一种风险选用一种一段,而常常是将几种手段组合起来。只要合理组合,风险处理就会做到成本低、效益高,即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13.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答:一、 保险首先是人们转移风险,也就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风险管理包括保险。保险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可以对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行预测,从而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自觉性、准确性和科学化程度。

    二、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表明,保险是基于风险的存在和对因风险的发生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也是新险种产生的基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给人们带来新的更多的财富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损失,与此相适应,也不断产生新的险种。

    第二章

    思考题:

    1.保险的定义及其特点

    答:风险处理手段的选择是一种综合性的科学决策。决策时,要针对风险的实际状况,又要根据经济单位的资源配置状况,还要注意各种风险处理手段的可行性与效用。风险处理手段的选择,一般来说,不是一种风险选用一种一段,而常常是将几种手段组合起来。只要合理组合,风险处理就会做到成本低、效益高,即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保险学说有哪些?简述主要内容。

    答:保险学说有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 ①损失说。保险产生之初,是解决物质损失的经济补偿问题,它以海上保险为渊源。损失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从损失补偿这一角度来剖析保险补偿机制。其主要代表有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移说,人格保险说。②非损失说。主要有技术说:此说学代表人物是意大利费芳德,他主张以保险的技术性质作为保险性质。欲望满足说:该学说以保险能满足经济需要或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质,代表人物是戈比和马纳期等。相互金融说:该学说代表人物是日本的米谷隆三。他认为,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机构是金融机构,是以发生偶然性的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③二元说。二元说基于损失概念不能阐明人寿保险的性质,有的学者便认为人寿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二元说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二元说主张人寿保险不是保险,但与损失保险不同,二者不能作统一解释,应该分别作出不同的定义。

    3.保险业是怎样分散风险的?

    答: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风险分散,包括承保前分散。承保前实行风险分散原则,主要是在承保时合理划分风险单位,并使每个风险单位尽可能独立。承保后风险分散,主要是采取再保险的方法,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部分业务通过风险转嫁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来承担,此外,为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保险人可通过提取各种准备金,将承保风险在时间上予以分散。

    4.保险与赌博的本质区别在哪?

    答:相似点:赌博的输赢和保险金的给付都取决于某种或几种不确定事件是否发生,二者都是射幸行为。

    不同点:1保险只是补偿损失,被保险人不可能因此获得额外的利益;而赌博则是利用人的贪图额外利益的心里牟取暴利。2保险的社会目的是变不定因素为确定因素,而赌博起到的是破坏社会安定的作用。3保险有科学的计算方法,而赌博则完全依靠偶然机会,冒险射利。4保险是将灾害损失化为固定的小额保险费,灾害方生与否和行为人的意志无关,而赌博则是将固定财资化为赌注,其危险是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故意。

    5.保险与储蓄的异同?

    答:相似点: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储蓄也可以用来补救意外事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特别是人寿保险中的养老金保险与长期储蓄很相似。 不同点:(1)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2)储蓄可以由存款人任意处分,而保险则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金。(3)存款人可以获得的储蓄本金和利息是确定的,被保险人是否能得到保险金是不确定的。

    6.保险是投资吗?

    答:保险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和长期的投资,保险中有一种是投资型保险,这种保险是人寿保险下面一个分支,这类保险是属于创新型寿险,最初是西方国家为防止经济波动或通货膨胀对长期寿险造成损失而设计的,之后演变为客户和保险公

    7.简述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答: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本课程持后一种观点。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体现于: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从一般意义上说,保险的微观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8.怎样理解可保风险?

    答: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但是,可保风险的条件也会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市场竞争、国家政策等。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因此,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界定可保风险时,在坚持上述条件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9.海上保险是怎样形成的?

    答:十五、十六世纪,西欧各国不断在海上探寻和开辟新的航线,欧洲商人的贸易范围空间扩大,海上保险得到迅速发展,随之而来保险纠纷也相应增多,于是出现了国家或地方保险法规。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罗那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典,1468年在威尼斯订立了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法令。1532年在佛罗伦萨总结了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制订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单格式。在美洲新大陆发现后,贸易中心逐渐地从地中海区域移至大西洋彼岸,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颁布法令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确定了经纪人制度。1563年西班牙的安特卫普法令对航海以及海上保险办法和保单格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这一法令以及安特卫普交易所的习惯后来为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保险制度趋于成熟和完善。十七世纪中叶英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殖民帝国,这给英国商人开展世界上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1720年,经英国女王特许,按照公司组织、创立了伦敦保险公司和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规定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

    10、请区别冒险借贷与无偿借贷?

    答:在海上运输活动中,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由借款人以船舶或船载货物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船舶航行途中受损、失事沉没,则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借贷合同。这种合同最初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在当地的海运国家极为盛行。由于银行承担了债权灭失的风险,因此其贷款利率要比一般贷款利率高得多。其高出部分的利息,实质上属于保险费的性质。

    11、简述共同海损。

    答: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12.简述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答: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

    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

    13.说出几个历史上对保险有贡献的人。

    答:生命表:Halley;自然费率表:Simpson;“均衡保险制”的提出:Dodson;

    14.简述均衡保费理论。

    答:均衡保费是现代人寿保险的重要理论基础,根据这一理论,投保人每期缴纳相同的保险费,而不随被保险人死亡率的变化逐年变化。这样做投保人每期所缴保费的负担比较均衡,不致因费用负担过重而使被保险人在晚年得不到保险保障。在这一制度下,保险前期的均衡费率往往高于自然费率,而保险后期的均衡费率则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用前期多收的保费及其利息弥补后期不足的保险费。

    第三章

    思考题:

    1.简述保险利益的含义,如何理解?简述保险利益原则

    答: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本质,在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的损害或灭失会使投保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这样的关系,我们就认为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认为其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须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

    2.分析财产保险利益的来源。

    答:财产保险利益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二、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三、当事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3.分析人身保险利益的来源。

    答:下列人员对保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成为投保人:一、被保险人本人。即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二、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三、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四、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这种利益以

    实际的债权数额为限。五、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及与被保险人有业务关系的团体或个人。

    4.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存在时间要求上有何不同?

    5.简述最大诚信原则。

    答:最大诚信原则是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6.最大诚信原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现代保险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而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海上保险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持保险合同的运行与操作。三、保险标的广泛而复杂,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不可能对标的一一进行全面彻底的了解,即便可做,也离不开投保人的配合。四、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单方拟订的,而且技术性较强。

    7.简述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答:①、诚信说,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该把有关标的风险的重要事项,据实告知保险人,同时,保险人则要把保险合同内容及其含义向投保方说明。②、合意说,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关于标的风险程度及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意思完全一致为必要条件,而保险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就是为达到双方合意所必须。③、技术说,又称风险测定说,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计算保险费为前提,因此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上的要求,尽管风险大小的估计,主要是保险人的责任,但投保人应以将重要事实告知协助人。根据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情况,保险人判断风险的大小,进而确定承保条件。

    8.重要事实的含义

    答: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

    9.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和后果?

    答: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告知不实,遗漏,隐瞒与捏造。投保人如果违反了告知义务,其产生的后果有两种。一、 宣告保险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则合同就推动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二、 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人不能解除或变更合同。但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解除合同,而且其效力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成立之时,对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先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保险人即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0.请区分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

    答:拿保险合同来说,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履行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履行的 义务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法律规定不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1.保证的含义及其分类。

    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以自身信用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而债务被担保的人是被保证人。保证涉及的当事人有三,即债权人、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和保证人,通常由三个不同的合同把他们联系起来,故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由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的。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它是保证关系存在的前提和保证担保对象。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即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③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这是保证法律关系的主要方面,亦即通常所说的保证关系。

    近代保证的分类,主要有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共同保证和委托保证等。在我国《担保法》中,只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2.补偿原则的含义。

    答:保险的补偿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恰好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得利。

    13.如何确定受损财产的实际货币价值?

    答:一、按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这是最常见的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二、按被保险人实际上损失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三、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确定实际损失。四、按重置成本扣减折旧确定实际损失。

    14.哪些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为什么?

    答:一、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或者说,人的价值是无限的,因而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各类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事实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二、定值保险,有些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空间的不同而变化,在技术上很难准确估计,因而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约定其价值,此谓定值保险。三、重置成本保险,按重置成本确定保险金额而承保,在确定损失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

    15.补偿原则对赔偿金额作了哪些限制?

    答: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特定的保险事故负责,因而对由于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从数量上看,保险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的最高责任限额,因此,保险人的补偿金额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16.什么是代位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代位原则,主要对财产保险而言,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保险人可以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的请求权。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也是保险补偿原则的直接应用。主要内容有一、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的权利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二、物上代位,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

    17.简述代位追偿权的概念及其内容(追偿对象、时间、权限)。

    答:保险人先例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早期,保险人的追偿权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的,后来,随着保险追偿案件的增加,各国保险立法逐渐规定,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款后,必须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同时各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保险人也可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追偿权。另外,被保险人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在不定额保险或比例承保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取得代位求偿权。

    18.简述委付、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答:委付一般与推定全损有关,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请求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风险向若干家保险公司投保,在相同的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重要保险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求稳心理过强,或者由于标的价值下跌或投保时估价过高等原因造成的。

    19.为什么重复保险要适用分摊原则进行损失分摊?重复保险的总保额小于标的保险价值的情况下,适用分摊原则吗?

    答: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各国的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发现重要保险时,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每个保险人,否则属于违反通知义务。同时,对于重复保险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其赔偿金额确定,遵循补偿原则的精神来进行,形成了分摊原则。重复保险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并且其赔偿金额由有关保险人分摊。

    20.掌握各种分摊方法(包括具体的计算)。

    答,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21.简述近因原则?

    答: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第四章

    思考题:

    1.保险合同有哪些种类?

    答: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答: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三、保险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3.要使保险合同能得到执行,必须符合哪四项基本要求?

    答:订立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这两项原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已订立的也将导致合同无效。除上述两项原则外,订立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互利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二是协商一致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三是自愿订立原则。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四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辨析下列概念: (1)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2)预约保险合同与流动保险合同;(3)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答:(1)财产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预先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

    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只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定给付,因此称为定额保险。

    (2)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也称开口保险合同,它由保险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时间、地域及金额的合同内容,待日后该项条件确定时,再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这种保险合同是凭诚信约束的一种协议,保险金额没有预定,适合于承保预先约定长期间或永久有效的货物运输的保单。我国人保公司与外贸进出口公司一般都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凡在协议范围内的每批发运货物,从发运时起自动保险。被保险人按日汇总一次货物发运情况,并逐笔填写《国际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一式若干份交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书》后,签回l份给投保人,同时下达保险费付款通知书,一并作为保险凭证,一般不另签保险单。流动保险合同。流动保险合同很似预约保险合同,即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中只记载保险的一般事项,但要约定总保险金额,并据此预缴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每隔一定时期,被保险人将实际起保财产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每次从保险金额总数中减去该次的承保额,直至扣减完。至保单终止时,保险人据实际承保的总额计收保费,对预缴保费多退少补。货物运输保险中,也常采用流动保险合同。

    (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十分重要,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非常紧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两者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可以低于保险价值,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具体讲,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一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这是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的保险金赔偿。二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超额保险,这种状态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未能准确掌握,或者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下降,或者是投保人故意虚报保险财产价值等原因而形成的。对于超额保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都是无效的,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三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这是不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人是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5.怎样理解一切险保险合同?

    答: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只不过这种限制采用的是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6.名词解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答:保险人 承保人又称"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合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7.投保人因具备什么条件?

    答:所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8.简述受益人的若干问题(资格、指定、变更、受益权的分配和消失)

    答:受益人可以由保险人指定,也可以由投保人指定,当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当受益人为数人时,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约定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在订阅保险合同时指定受益人,也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再行指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已指定的受益人,指定撤销或变更受益人都无须征得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同意,但应通知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资格无严格控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也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9.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答: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10.保险合同的一般内容有哪些?

    答: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所应包括的主要事项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1.详述各种保险赔偿方式。

    答: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主要包括: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的赔偿方法,对费用损失的赔偿方法,残值处理,索赔的具体要求(包括需提供的单证,索赔时间,程序等方面)、赔付期限,免赔比例或金额等内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包括:给付保险金的时间,方式,领取保险金前需提供的单证资料等内容。

    12.简述保险合同变更。

    答: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13.详述保险合同中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

    答:投保方的权利:一、投保人享有解约权。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请求赔付的权利。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四、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投保方的义务:一、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通知义务。三、被保险人负有加强防灾防损的义务。四、被保险人负有施救义务。

    14.详述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保险人的权利:一、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二、保险人在一定条件

    下享有解约权。三、保险人享有代位权。保险人的义务:一、保险人负有及时签发保单的义务。二、保险人负有保密义务。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5.保险合同有哪些凭证?

    答:保险合同的凭证大致有以下五种: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16.简述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答: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17.在什么情况下,保险人有解约权?

    答:1.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65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65条第1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注意,没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6.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7.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8.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9.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8.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如何解释合同条款?

    答:一、文义解释,是指按保险合同条款用语的文字及特定含义或使用方式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二、意图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文义不清或者有岐义时,通过逻辑分析及其他背景材料等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真实意图的方式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三、补充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善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欠缺的内容进行合理的补充解释,四、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合同双方就条款内容理解有争议时,理就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19.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答:(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局”制,其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3)诉讼 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20.如何理解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答:这是以保险合同的不同保险目的为标准对保险合同的一种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在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以保持被保险人既有的经济利益。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以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为前提,只要约定的事故发生,保险人即按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绝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第五章

    思考题:

    1.理解大数法则和对保险的重要意义。

    答:在数法则是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关于随机变量序列的算术平均值 向常数收敛的一系列极限定理的统称。保险的技术基础是大数定律。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方法,通过集合大量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风险单 位,预测损失总额,在各风险单位之间分摊,以预先征集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对约定的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给予补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以确定的小额保险费支出摆脱或部分摆脱可能的,不确定的大额 损失支出,从而增强确定性,减少不确定性。联系保险活动,如果承保的保险标的足够多,由伯努利大数定律,保险事故发生的频

    率和保 险损失的程序将是稳定的,即损失频率与损失概率,损失程度与其真值有较大偏差的可能性较小。这为保险人利用经验数据通过统计推断 进行损失预测提供了科学依据。

    2.保险人如何降低财务稳定性系数K?

    答:保证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实现这一基本目标,就必须通过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实现财务稳定,在财务稳定的目标下,实现持续的盈利目标,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严格承保与理赔责任,防范风险责任的累积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运用再保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运用经算技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3.简述保险费预保险费率的定义和构成。

    答: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的保费,因此,保险费一般是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来计算 的,此外,也有按基本保险费再加上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计算的。还有的则直接按约定保险费收取而不出现保险费率。

    4.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

    答:针对每个险种区别答案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应包括以下几点:1、保险标的本身风险状况。2、保费规模大小。3、客户的各种资质。4、业务的渠道来源。5、市场上同业水平。6、以往的损失记录。

    5.试述纯保费的含义。

    答:与保险费相应,保险费率也分解成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按纯费率收取的保费为纯保费。

    6.保险价格与其他一般商品的价格由什么不同?

    答:保险费率与一般商品的价格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有三。一、 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 保险费率与保险补偿或给付之前没有必然联系,即投保人按费率缴纳保险费后,未必能获得保险补偿或给付,而且费率高未必给付多,费 率低未必给付少。这与一般商品交换活动不同。二、 保险费率的计算在成本发生之前,一般商品价格的决定,通常发生在成本已知之后。 三、 保险费率受政府管制远较一般商品为严,市场经济社会中,一般商品的价格,政府管制较少,通常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保险费率则 不同。由于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并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规定,政府保险监督部门不仅具有核定 保险费率的权力,而且规定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甚至可以要求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

    7.怎样理解保险交换的等价性?

    答:将保险交换分为了两个层次。在被保险人总体与保险人关系的层次上看,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的数量关系是建立在精算的基础上,其收支基本平衡。被保险人总体与保险人之间是等价交换的。在单个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关系的层次上看,在排除保险交换的心理因素的基础上,保险作为一种商品必然遵循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并以赌博为例反向论证了单个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等价的。在这两个层次上分别论证了保险交换是等价的。

    8.简述保险费率厘定原则。

    答: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一、充分性原则、二、公平性原则、三、合理性原则、四、稳定灵活原则、五、促进防损原则

    9.影响寿险保费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寿险,(包括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寿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单存续期内死亡,年龄越大,死亡风险也越高。因此,一般需要支付的保费也越多。再比如说重疾险,重疾险的费率是随年龄而增加的,年纪越大需缴保费就

    越多。并且重疾险核保相对严格,年龄越大,染病的几率越高,相应费率也会增加。除此之外,影响保费的因素还有职业性质、被保险人的性别、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差异、生活习惯不同等。

    10.保险准备金有哪几种?

    答:保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保险准备金等。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第六章

    思考题:

    1.了解下列险种: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

       主要内容包括:险别,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额确定,保险期限,保费计收和缴付,赔偿方法,附加险等。

    答:企业财产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是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或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职业都有自身的风险与特点,因此也需要有不同的费率。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

    第七章

    思考题:

    1.试述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答: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呈现出许多重要的差异,主要有一、保险利益方面,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都有量的规定性,保险利益不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但在人身保险中,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无价,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其保险利益一般没有量的规定性。而且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而非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二、关于保险金额的确定,财产保险中通常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依据确立保险金额,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则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障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三、财产保险是裣性保险,适用损害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为定额给付性保险,一般也不存在重复保险和人位求偿的问题。

    2.人身保险有哪些种类?

    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按是否分红分类,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3.简述人寿保险的特点。

    答:人寿保险的特点:运用生命表,采用均衡保费制,长期性,储蓄性。 8.请分析两全保险,具有怎样风险的人才需要两全保险来转移风险?终身死亡保险具有两全保险的性质吗?答:两全保险即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混合保险等,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然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限内死亡所得为死亡保险金,满期生存所得为生存保险金。两全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特定年龄为保险期满日,通常以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为保险期满日,此类两全保险又被称为养老保险。

    4.怎样理解人寿保险的储蓄性?

    答: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用以积存为责任准备金。这种实质上就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的储蓄存款。由于人寿保险具有社会储蓄性质,使投保人可以享受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各种有关储蓄方面的权利。反观银行储蓄,它是一种“爬楼梯”式的逐步积累资金的方法,主要是将资金存入银行,享受银行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它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达到目标。

    5.年金保险是怎样的一种生存保险?

    答: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6.简述期限返还性年金保险和保费返还性年金保险。

    答:按照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即期年金是指,在投保人缴纳所有保费且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保险人立即按期给付保险年金的年金保险。通常即期年金采用趸缴方式缴纳保费,因此,趸缴即现年金是即期年金的主要形式。 延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且被保险人到达一定年龄或经过一定时期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条件下开始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

    定现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 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的保险年金给付期限的年金。一种定期年金是确定年金,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保险人的年金给付直至保险年金给付期限结束;一种是定期生存年金,在约定给付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就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 终身年金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终止给付保险年金的时间。也就是,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将一直领取年金。对于长寿的被保险人,该险种最为有利,但一旦被保险人死亡,给付即终止。 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过早死亡而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而产生的防范形式年金。它具有两种给付方式:一种是按给付年度数来保证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利益,该种最低保证年金形式确定了给付的最少年数,若在规定期内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将继续领取年金到期限结束;另一种是按给付的回返来保证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该种最低保证年金形式确定有给付的最少回返金额,当被保险人领取的年金总额低于最低保证金额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自动分期退还其差额。第一种方式为确定给付年金,第二种方式为退还年金。

    7.联合年金保险有哪几种形式?

    答:联合年金保险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联合生存年金;另一种是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8.请分析两全保险,具有怎样风险的人才需要两全保险来转移风险?终身死亡保险具有两全保险的性质吗?

    答:两全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的双重功能。首先,两全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死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两全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不断积存现金价值。因为两全保险通常也采用均衡保险制,在均衡保费制下,保险人早期收取的保费大于其用于赔付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断积累起来构成准备金用于以后的支付。在两全保险中,积累起来的准备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将等于保险金额。因此说,两全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功能。正因为两全保险承担了双重的保险责任,生死合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高。

    9.请理解次健体保险的概念。保险人如何承保次健体保险的?

    答:又称弱体保险、次健体保险,即与一般的人相比较,身体有缺陷的人,或者从事危险职业的人。由于这部分人群死亡率较高,为保证公平性,不能按照标准的人寿保险费率来承保,必须采取特定方法或特殊技术来承保的人寿保险。

    对于次标准体保险,通常采取下列方法来承保以降低风险,保证公平性:(1)保险金削减给付法(2)年龄增加法(3)特别保险费(额外保费)征收法

    10.简述变额人寿保险及其主要险种。

    答:变额寿险可以是非分红的,也可以是分红的。对于分红的变额寿险,分红的金额决定于该险种的费差益和死差益;而利差益扣除投资管理费用后,用于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保费的缴纳方式为规则的均衡保费,若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保单就会失效;但也可以选择红利抵充保费或利用红利变更保单为减额缴清保险等红利领取方式使保单继续有效。由于未能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的失效,同样可以按复效条款进行复效。

    因变额寿险的保费缴纳为均衡缴纳方式,与保费和保额都可变动的变额万能寿险相比较,可以认为是初级的投资连结产品

    11.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如何辨别?

    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受到伤害而致残疾或死亡,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

    12.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方法。

    答: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有三个要件,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二、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三、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赔偿方法:一、死亡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有死亡保险金的额度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险金额的比率。大多数情况下,死亡保险金为一个保险金额。二、残疾保险金给付,残疾保险金的额度决定于两个因素,即保险金额与残疾程度。

    13.理解健康保险的概念。它有哪些基本保险责任?

    答: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分娩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或经济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有两类,一是因疾病,分娩或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以此为主要承保责任的健康保险称为医疗保险,二是因疾病,分娩或遭受意外伤害所引起的经济收入损失,以此为主要承保责任的健康保险称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此外,有时健康保险也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疾给付保险金。

    14.健康保险中的疾病的构成要件。

    答: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15.简述健康保险的特点。特别是承保标准、保单续效和成本分摊方面。

    答:健康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①保险责任,健康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或遭受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或经济收入损失。②保险合同性质,健康保险合同则多数是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事件发生,保险人要按实际损失情况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补偿。③保险期限,健康保险为短期业务,以一年期居多。④承保标准,对于产生疾病的因素需要严格的审查,体检是常用的手段,对于经过体检或其他风险评估方法被确定为次健体的被保险人,往往被要求提高保险费率或重新规定承保范围。对于某些特殊疾病,也可单独制定特种条款,额外收费或列明除外。此外,为防止已经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投保, ⑤保费计算与准备金计提方法,健康保险适用非寿险精算原理,其保费计算和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与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一致。⑥保单续效,健康保险多为短期保险,由于人的身体状况不断变化,即健康风险不断变化,保险人对续保持谨慎的态度,健康保险合同中常有持续有效条款,注明保单在什么条件下失效,什么条件下自动续保,其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可任意取消保单,2、有条件可取消保单,3、有条件续保保单,4、保证性可续保保单,5、不可取消保单 ⑦成本分摊,健康保险中此项极为常用,特别是医疗保险中。为了达到保险双方风险共担之目的,与财产保险中的一些做法类似,健康保险合同中常有以下条款,

    1、免赔额条款。2、比例分摊条款,3、给付限额条款。

    16.简述失能保险。

    答: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17.团体保险有什么特点?

    答:一、风险的选择基于团体,团体保险的保险人可能承保一些在个人保险方式下以任何条件都不能承保的人。二、使用团体保单,保费低廉。三、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18.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答: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保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年龄误告条款是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很多人寿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应该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

    复效条款是指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保险人同意使保险合同恢复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当投保人不愿或无力继续缴纳保险费时,由投保人选择如何处理保险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的规定

    第八章

    思考题:

    1.再保险的概念。

    答: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国际上把再保险称为“保险的保险”。

    2.再保险有哪些种类?

    答: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在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3.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比例再保险: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过程中,因有些业务的承保额度比较大,风险也比较高,保险公司在考虑自身风险管控的时候需要把一部分的承保风险按比列分摊出去,和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来共同分担风险.这种按比列来进行再保险的行为称为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顾名思义,不是按照比列来分摊风险的再保险行为就称为非比例再保险. 一般在进行再保险的过程中来分摊风险的方法一般有比例分摊,地域分摊,额度分摊等多中分摊方式,具体各家公司的操作有一定的区别.

    4.怎样理解再保险的作用?

    答:一、保险是一种简单保障。二、保险是一种风险规避。三、保险是一种习惯养成。

    5.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6.原保险和再保险的关系。

    答: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为了减低风险,将自己承保的保险项目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向另一家有资质的的保险公司投保业务。原保险是保险公司直接接受的客户的保险业务。

    第九章

    思考题:

    1.保险经营原则

    答:①风险大量原则;②风险同质原则;③风险选择原则;④风险分散原则。

    2.危险分散原则的缘由,具体分散方法?

    答:指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倘若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无法承担保险责任。

    、承保前分散:主要通过在承保时合理地划分危险单位,并且使每一个危险单位都尽可能独立来实现。合理划分风险单位,参考每个风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对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不予承保。对承保的风险责任加以限制,如控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共同保险条款等。几家保险公司共保。

    2、承保后分散:主要采取共同保险和再保险两种方法。其中再保险是在时间上、空间上以及通过保险金额的同类性实现风险分散的理想办法。

    3.展业渠道主要有哪几种?

    答:1、个人代理:通过个代营销员做2、专业代理: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做3、兼业代理:通过银行、4S店、车辆检测中心、产品经销商等渠道

    4.保险承保的承保人员?承保的主要工作?

    答:承保人又称"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的权利是在经营保险业务中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时、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经营保险业务。由于保险经营是负债经营且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故政府对保险人资格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保险人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以保证应有的偿付能力。除极少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保险人一般都是法人。保险人具体的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5.核保中如何选择被保险人?

    答:业务选择对于不同的保险类别有同的内容,一般说来,对财产保险业务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即投保标的所处的环境,二、标的状况,主要是指投保标的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三、投保财 产有无处于危险状态,四、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度和实施情况。对人身保险精力的选择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年龄和性别,二、职 业和习惯,嗜好,疾病,意外伤害和丧失工作能力的概率在很大程度上受所从事的职业的影响。三、体格和身体情况,四、个人病史和家 庭病史。

    6.核保时对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如何处理?

    答:为控制逆选择,防范道德风险,核保人员要了解投保方的品质,对保险的态度和经济情 况。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方的经济实力,产品销售情况,建筑物品质,投保方信誉等等,在人身保险中投保方的精神状态,性格,对 周围环境的适应性,对工作生活的态度,其从事商业活动和个人生活中的信誉状况等,特别是在签订高额寿险保单时,核保人员要仔细审 查反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比较保险金额与投保人的收入水平,以确定投保人的投保动机是否纯正,被保险人的品质 是否良好,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承保措施

    7.保险市场的种类。

    答:1.根据被保险人的特点可以分为个人健康保险市场和团体健康保险市场。2.根据健康保险的保障内容可以分为医疗保险市场和失能补偿保险市场。3.根据保险合同的时效长短可以分为长期保险市场和短期保险市场

    8.影响保险需求和供给的因素?

    答: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包括两类: ①内生变量。首先是消费者的偏好,这主要是指消费者对待风险 的态度。其次是消费者的收入,在一般情况下,保险的需求应该随着消费者收入的增加而增长。三是财富,道理同收入的影响相类似。② 外生变量。1、强制保险,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强制保险的规定,对国民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如基本养老保险等。

    2、税收,主要 是指保险费支出能否免征收入税。3、保险价格,保险的需求同保险价格变化方向相反,价格上升,需求下降,反之需求上升。4、其他商 品价格,在一般情况下,商品价格上升花在保险上的可支配收入就会减少,即保险需求减少,反之,就会增加。5、通货膨胀主要是对个 人保险需求的影响,6、科学技术的进步。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①社会可用于经营保险的资本量,保险供给是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 织提供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商品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经营资本。②保险人才的数量和素质,保险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劳动,是具有特殊的专 业性的保险人才的劳动。③保险业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险业的经营是一种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活动。④保险的价格,保险 的供给是通过保险市场进行的。⑤交易成本。

    9.保险管理的目标是 什么?内容有哪些?

    答:对保险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 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②保证保险人之间的合法竞争,维持公平的保险条件和合理的 保险价格。③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④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资产。

    10.简述偿付能力管理的意义和方法.

    答:(1)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可以确保被保险人

    的利益,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3)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利于化解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4)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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