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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属于谁呢?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属于谁呢?

作者: 老六之晴耕雨读 | 来源:发表于2021-09-02 17:20 被阅读0次

小丽和大壮结婚10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约定位于某某路的1号房屋归小丽所有,位于某某街道的2号房屋归大壮所有

在此期间,1号房屋由小丽作为所有人进行出租,二人一直生活居住于大壮所有的2号房屋

现在,大壮起诉离婚,双发对离婚其他事宜均无争议,仅对1号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归谁所有存有异议。

小丽认为既然房屋归她个人所有,那么租金也肯定是归她个人所有。

大壮认为二人一直居住于大壮个人所有的房屋里,将租金全部归小丽一人所有,显然不公平。

那么1号房屋的租金到底归谁所有呢?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约定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效。

也就是说,小丽和大壮的约定是有效的。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哪些收入是归个人所有的,那些是共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二款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租金通常在物权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中被认为是孳息中的法定孳息。但在婚姻关系中对其认定则存在争议。

所以,1号房屋的租金到底是属于经营性收益,还是属于孳息,是判断该部分财产归属的关键点。

第三,房屋出租的过程中是不是仅有小丽一人的付出?

要考虑这个问题,首先分析,房屋出租行为需要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等等,与通常的仅仅通过合约或者金融利息获得收入不同,它需要付出一定的体力、脑力劳动。而小丽和大壮作为夫妻,很难认定大壮完全没有在这个过程中做出贡献

其次,根据案情,夫妻二人一直生活居住于大壮个人所有的2号房屋,且小丽并没有为此付出租金,所以如果将1号房屋租金归为小丽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允。

最后,综合法律规定及案情,应当将1号房屋出租行为认定为经营性行为,租金为经营性收入较为合适,进而将该部分租金作为夫妻二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二人柴米油盐的生活,还是不要太斤斤计较,钱容易分,但感情没那么容易说清楚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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