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论道】员工“虚报发票”可以开除吗?
张宗娜是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2011年6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20日,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张宗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单位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时,公司强调张宗娜确系实施了购买虚假契税发票欺骗主管部门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介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单位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向她支付赔偿金。但是,对于张宗娜购买假契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宗娜对单位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解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情况不同,双方会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当劳动者存有“虚假报销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违纪的程度呢?
本案是因中介公司解除与张宗娜的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称张宗娜实施了购买虚假契税发票欺骗主管部门的行为,然后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据此,法院认定中介公司的解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须向张宗娜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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