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投下一颗“重磅炸弹”《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有关执行问题。
哪些重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有哪些?
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后可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定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比如被执行人为投保人,且保险合同尚在犹豫期内的,被执行财产性权益的价值为依合同约定应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但执行时得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及基本生活保障。
若《我不是药神》中的“吕受益”投保重疾险,当他得了白血病,经审核属于投保范围,保险公司会支付吕受益一笔保险金。但吕受益为了买药借了钱,债主告上法庭,法院执行时发现“吕受益”名下有一笔保险金还未支付,那法院虽然有权执行但得保障吕受益的基本生存权,所以最终不一定执行。
二、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有哪些?
1、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法院到保险公司查询,保险公司应当于查询当日协助反馈人身保险产品的合同编号、名称、类型、购买日/到期日、产品状态、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即便查不到人身保险产品,也得反馈无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
2、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冻结通知后,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合同的财产性权益支付给被执行人;不得将保险合同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性权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人;不得对保险合同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等可能影响执行的事项。
3、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应计算确定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价值,并配合法院进行扣划。
若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三、保险公司的权利有哪些?
1、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保险合同有质押借款或贷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质权人可以从被执行财产性权益中扣除借款或贷款的本息优先受偿。
2、异议权。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对人民法院冻结、处置人身保险产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四、被执行人系投保人,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被保险人、受益人想维系保单效力该如何做?
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为了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向法院明确其愿意成为投保人,且缴纳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那人民法院就不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结语:
让保险回归保障的本质,保险人员强调“买保险就避债”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但财产保护与传承仍是每个人都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关键需要知道解决问题的路径不是简单的买个保险产品就能解决,它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技术,他得依靠法律、会计、税务等专业知识及服务团队,整合多种有效的工具,最终达成适合自己家庭的财保财传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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