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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专利包的逻辑起点—一个专利为啥不够

构建专利包的逻辑起点—一个专利为啥不够

作者: 钟情阿尔卑 | 来源:发表于2018-09-14 13:56 被阅读84次

    「专利包」这个词儿有个隐含概念,就是「不止一个」。
    再换句话说,就是得有「数量」。
    所以,专利是越多越好吗?
    专利数量和专利效力是正相关的关系吗?

    一个创新产品生产一个专利不够吗?
    大部分人都很好理解自行车和飞机两个产品的方案不应该写在一个专利里面。
    但是针对一款新开发的自行车,要拆成几个专利写呢?法理是什么呢,带来的效果会有很多不同吗?

    普通的一个五金件可能拥有三四个专利就把产品创新点都讲干净了。
    但是电子通讯领域里,比如手机、电脑,拥有几百个专利可能在业内都是毛毛雨。
    这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呢?

    谈起专利数量,逻辑的起点应该是——

    一个专利能容纳多少技术方案呢。
    反过来问的话,就是我为啥要把一个产品拆开几个专利来提交呢。

    这得从单一性制度说起。

    一、单一性制度——国家不爱你有的没的都往一个专利里塞

    众所周知,在大部分国家专利的获权都是需要付出一定的审查资源的,并且一般都是按件收费的。
    为了防止申请人在一件申请中囊括不相关的、关系不大的、有的没的技术方案,各国普遍采用了单一性制度。
    单一性在英文国家对应的名称是“unity of invention”,直译过来的话就是“发明创造的统一性”。
    我国专利法的第三十一条对此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本文主要探讨发明和实用新型)

    我们再来瞄一下WIPO对此的定义,如下图:
    1件专利申请可以包括“single invention”或者”Group of inventions with single inventive concept“。


    看来关键点就是怎么定义「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或者什么叫做「single inventive concept」,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这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捋一捋这背后的逻辑:

    单一性就是国家不让你在一个专利里塞太多东西,否则成本太高,并且乱七八糟不好管控利用。
    所以划定了一个标准“同一发明构思”来限制申请人在一个专利中写入的内容。

    好嘞,那问题焦点就变成了什么是“特定技术特征”。实施细则中的定义是:「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究其背后的实质,就是用相比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相同来确认两个技术方案的关联性,进而允许申请人将其作为同一发明构思写入同一专利申请中。
    我们举个例子来看。

    市面现在只有如下图所述的独轮车,作为一家独轮车公司的老板的你再接再厉。开发了一个新款自行车。
    轮子从一个轮变成了两个轮,骑行更稳了,转动角度也可以大了。
    同时你还发现这种自行车不仅可以在柏油马路上骑行,还可以越野、露营时骑行,安装一个减震器也是很有必要的。
    该怎样申请专利呢?
    我们比较以下两个技术方案,看是否可以合并在同一个专利里申请。

    可以看出来,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方案1中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后轮”,而方案2中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后轮+减震器”。
    发现了没有,后轮出现了两次。再回顾一下“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后轮”就是所谓的相同的“特点技术特征”。
    那这两个方案就可以在同一个专利中申请咯。

    我们接着看下一个例子,一个平行世界。
    立志改变世界的你还是做出了上述的自行车产品,但是市场变了
    你的竞争对手已经生产出了包括前后轮的自行车,但是还没座椅。

    我们再以同样的两个方案来评估下,是否可以作为一个专利申请提交。

    这次情况明显发生了变化。
    方案1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征是“座椅”;
    方案2的则是“减震器”。
    特定技术特征不相同,那这次一定得拆开两个专利申请了。

    大家肯定发现了,现有技术不同,特定技术特征就会相应发生变化。
    进而就影响了“是否为同一发明构思”的判断。

    当然咯,你说我非要把不具备单一性的两个技术方案揉在一个专利申请里面不能操作吗?

    也是可以的。
    我们抓住两个方案之间必须要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点技术特征」就能解决。


    只要将其中一个方案的特点技术特征写入到另一个方案之中,那这样肯定会使得两个权利要求之间具备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也就可以作为同一个专利申请了。
    改好了之后,第二个技术方案就包括了技术方案1的所有技术特征了。
    合在一起申请的话,如果将技术方案1作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2就可以写成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辆还包括链接到后轮的减震器”。
    这就是权利要求书中常见的从属权利要求了。

    但是,如果这样容易就规避掉单一性的话,是不是觉得其中有诈呢?
    且接着往下看。

    二、专利排他权的影响——一个专利塞了太多东西会有什么坏处

    在阅读这一部分之前,需要读者首先对专利的排他权属性有一定的了解。建议先看一下这篇文章「从“公开换保护说起」、「椅子的故事—专利的排他属性」作为知识储备。

    接下来基于专利排他权属性,我们来讲一下什么情况下会被判定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与否主要遵循的原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如果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参照下图,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包括了A、B、C三个特征,若被控侵权产品中完整再现了包括A、B、C三个特征的技术方案,就属于侵权产品。而如果把三个特征中任一删掉或者换掉,就不构成侵权。
    在包括了A、B、C三个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技术特征,仍然构成侵权。

    我们继续拿前文那个自行车案例举例。

    如果对手做了如下这款有前轮、后轮、框架,有减震器。但是没有座椅的自行车
    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来说,必须要同时实现框架、前轮、后轮、座椅才能算作侵权。
    但是对手这款产品明显没有座椅,就无法被判定侵权。

    究其本质,由于强行将两个不具备单一性的方案合在一个专利中申请,
    就必然要在一个方案中揉入不必要的特征使得两个方案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使得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去掉这个不必要的特征不侵权的实施某一方案。从而使得专利的威力大打折扣。

    换个角度讲,在满足单一性的条件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办法很好的实现两个或更多发明构思的保护。
    强行将这样两个方案揉在一起的结果就是,竞争对手可以不侵权的实现其中一个方案。
    热热闹闹把两个方案揉在一起,白玩了

    三、总结

    回到题目的问题,一个专利能装下多少技术方案呢?
    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这样总结:
    1、并非研发人员、市场人员认为是同一类方案、同一产品的方案,同一技术构思的方案就可以放在一个专利中申请。
    核心的要素,是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否有区别。
    2、只要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个特定技术特征不同,并且有阻止竞争对手侵权的必要,就应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

    这个问题掰扯清楚了,其实“一个专利为啥不够”的答案也就明朗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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