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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的显著特征?

如何理解商标的显著特征?

作者: 1db40e5252e6 | 来源:发表于2017-03-13 11:02 被阅读62次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简单点,就是容易区别,不容易造成混淆识别

    如果显著性不够,那么商标申请审查时候,往往容易被判驳回无效。

    所以,显著性的核心就是:识别、区别

    众所周知,商标的注册不但不能侵权已有的商标内容,也必须具备有能将商标和其他概念区分开的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也就是说,即使有一个标志没有其他人在先注册,并且符合产品的具体内容,但是这个标志并不能很明显的将所标志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那么这个标志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比如“现宰猪肉”“手工煎饼”“数控机床”都不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因为这种商标不能显著的将自己的产品和其他同类产品区分开来。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权利的滥用。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例如:

    别人已经申请了“米高”商标,而我去申请“米高老师”,驳回的几率高达99.99%,为什么?显著性不够。老师只是一个称呼,实际称谓的还是米高这个人,老师只是副词。那么如果申请“米高佐敦”,那么成功的几率立刻就大多了,为什么?显著性足够,因为“米高”与“米高佐敦”不容易产生混淆,容易识别。

    再例如

    格里拉大酒店,其中酒店就是属于行业通用词语,还包括饭店、餐馆等,实际申请的是香格里拉

    有个客户是做酵素产品,想申请一个厉害的名字,就想到“壹酵素”,问我能不能申请,答案是机会很低,为什么?显著性不够,“酵素”本身是行业名,“”则为数字通用字符,很难专用,所以,几率相当低。

    再例如,对于“美丽不打烊”这样的商标,构成两部分的“美丽”和“不打烊”都是常见用语,将“美丽不打烊”这一短语使用于服装商品上,大部分人容易将其作为广告宣传加以对待,因此,“美丽不打烊”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不具备“第二含义”的前提下,不具有显著特征。

    那么怎么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其中有这样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来说,就是指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2)整体认定原则。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

    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

    其实从这些原则我们可以看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僵化的,其实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你的商标是否能让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识别出这是你的商品。而不至于引发错误的联想。换句话说,如果你有本事生产出一个市场上唯一受到认可的产品,那么所谓的通用元素在你这里也可以成为具备显著性的元素。有些公司其实也已经在往这方面努力并作出了成绩,例如腾讯公司就在最高法院的诉讼中,取回了“全民飞机大战”的商标,尽管这个商标并没有显示出公司运营者,或者说服务特殊性的元素,但是凭借腾讯公司的良好运营,这个看似通用的商标名称也成为一个显著性的商标图案。

    能不能成功注册到一个好商标,需要掌握辨别“显著性”的能力,在起名或命名品牌的时候,依据自己的判断和查询能力,迅速知道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下期预告

    如何提高商标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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