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界面上看到了一篇文章,《从法官角度看“刺杀辱母者案”:一审判无期预留空间》(作者刘杰,原文发表于公众号“智合法律新媒体”),看完后我发现这篇文章所表达的内容,跟我在网上看到的媒体文章,不是很一样。
文中说到,“本案公开之后,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网评都是以《刺杀辱母者》的新闻报道为事实基础,是以“媒体事实”为依据。” 确实如此,到目前为止,网上的舆论依据几乎全都是以媒体事实为信息源,而非裁判事实。
我们在热议辱母案情,却并不是以“裁判事实”为依据。也就是说,很可能我们热议的案情并非是百分之百的真相?那我们得出的结论岂不是会有偏差?
实际上,裁判事实已经公开。在那篇《刺死辱母者》刷爆朋友圈后的第二天,网上就有了完整的一审判决书原文。看了一审判决书,再回头看媒体报道,我发现有几个关键的逻辑点,在媒体报道中悄然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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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媒体报道的情况,也是目前舆论的主要看法。
Ⅰ、于欢是在于母被侮辱的当下,为保护母亲,刺伤了侮辱母亲的杜志浩(死者),最终杜志浩死亡。于欢应属于正当防卫。于欢的行为是一种男儿血性。
Ⅱ、警察到现场以后,没有制止杜志浩(死者)继续侮辱于母,就走了。警察的冷漠让于欢绝望,激情杀人。警察不作为,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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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公开后,当时的情况就很清楚了。
Ⅰ、杜志浩(死者)为讨债对母子进行侮辱,脱裤子露出下体对着母子。室外有人看到杜志浩露下体举动后报警。
Ⅱ、警察到现场的时候,双方在接待室,并未进行激烈的冲突行为。警察说了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这时候母子二人想跟着警察,也往门外走,讨债的众人不让母子离开,强行要求于欢坐在沙发,并殴打于欢。此时,于欢反抗,用水果刀刺伤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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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有十几二十个人,目击者很多,每个人都提供了口供,记录在一审判决书。这么多人在场,不太可能串供。供词是可信的。
通过多位现场目击者的口供,可以看出,在杜志浩露下体侮辱于母的当下,于欢没有刺伤杜志浩。于欢刺伤杜志浩等人的时候,杜志浩侮辱于母的行为已经结束。
这个顺序,是非常关键的逻辑点。
那么警察在到场前是否知道杜志浩露下体侮辱于母?
警察到现场的时候,杜志浩露下体侮辱于母的这一行为已经结束。警察没有看到。而判决书中作证的刘付昌也在采访时告诉某家媒体,当时是他报的案,他报案说,有人受到了威胁,没有讲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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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记录显示,于欢拿刀刺人的直接原因是他想离开而被殴打。
看一下于欢拿水果刀刺人的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当时警察基本控制了场面,把双方留在接待室,出去了解情况,母子想跟着警察出去,但是被讨债的那帮人拦住了,然后讨债的人把于欢推到沙发上,动手打他。
在此之前,于欢被这帮讨债的人纠缠了一整天,到晚上10点多钟,没有反抗。很多网络文章说,于欢看到警察要走了,他最后的希望破灭了,于是,他在极度失望之下杀人。或许不是这样的情绪。
讨债人采取的那些比较极致的手段,对一个22岁的青年来说,冲击是很大的。于欢没有见过这样的场面,没有这样的社会经验。
于欢看到警察来了,他可能觉得,这些讨债人会老实了,他和母亲的麻烦可以解除了。他原本感到安全了,胆子大了,情绪也亢奋了(以为快结束了)。可是他没有料到,这些讨债人在警察来了之后,还敢殴打他,还敢控制他和母亲的行动。这让他很恼火,也很羞愤。最后爆发。
于欢的反抗行为之所以会如此激烈,是一整天情绪的累及和奔溃(必然包括杜志浩侮辱于母的行为对于欢的刺激),在这个点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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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于欢彻底无罪,是不合适的。他毕竟杀了人,并且还造成了其他数人重伤。除了杜志浩(死者),于欢还刺伤了另外几个人,这些人并没有侮辱于母的行为。
很多人说杜志浩是自己作死的,毕竟作恶多端。我想,不能够因为一个人做了一些很极致的行为,我们就认为这个人应该失去生命。这个,是不成立的。
相信法律最终会有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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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受伤后的杜志浩,因为之前开车撞死过人,有命案在身,不敢叫救护车,也不敢去附近的医院,而选择自行驾车前往比较远的医院。大概他觉得伤势不足以致命,在医院门口还跟人发生了口角。最终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失血过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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