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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原油宝穿仓事件与投资者保护

浅谈原油宝穿仓事件与投资者保护

作者: 悦读法 | 来源:发表于2020-05-06 16:21 被阅读0次

    4月21日突然穿仓的“原油宝”,是近期国内投资圈最火爆的话题。很遗憾笔者未能找到原油宝合同的原文,现仅以目前收集到的信息,尽量以客观角度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一些启发。

    一、收集整理原油宝事件的法律事实

    ** 首先,简要列举一下原油宝产品自发售起,已知比较重要的几个时间点(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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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涉及的主要术语包括:原油宝、CME、美国原油期货、负价格、强制平仓、穿仓。除了负价格和穿仓,其他术语在原油宝合同中应该都是有相应解释的,无需赘述。

    ** 那么,负价格和穿仓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在最重要最基础的原油宝合同中未对它进行定义呢?**

    因为它是2020年4月15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才允许出现的,此前的交易系统根本不具备实现负价格的功能。

    **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允许负价格是为了收割中国韭菜么?**

    现有证据显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只是由于原油市场的动荡情形导致了WTI原油期货合约市场(本文基于简单分析前提,不对底层产品进行详细解释)的动荡,根据市场情况判断,期货市场可能会出现负价格,为了不出现系统故障,提前进行了系统升级,并借此提醒了期货投资者可能存在的负价格风险。

    而由于出现负价格,在CME所在的美国,也出现了交易专家建议将交易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转移至其主要交易对手,主做更稳定的布伦特期货合约的亚特兰大洲际交易所,并已有美国投资者向CME的监管方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投诉要求调查“可能的市场操纵、系统故障或计算机编程故障是否导致油价跌至零以下。”

    ** 负价格对WTI****期货合约和CME****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CME****也不希望出现,**但它不能控制,它只是交易服务提供商,在按产品设计运作,在市场上没有0元买家的情况下,它只能按照负价格买家的报价成交。

    二、尝试梳理原油宝事件的法律关系

    穿透一切专业术语描述,负价格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没有买家。

    CME是“交易所”,它靠收取交易佣金盈利,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有买,才有卖,才有交易价格。
    

    ** 只有卖方是不能达成交易的。**

    再强调一遍:尽管有许多文章分析原油宝对内是“虚拟盘”,但它的底层投资对象是真实在CME交易所上市交易的WTI期货合约(下文会解释为什么不是石油)。在市场上没有0元买家的情况下,卖家要出售该合约,交易所只能按照负价格买家的报价成交。

    ** 既然没有买家,卖家为什么非要在当时卖呢?**

    下面我们回到时间线“原油宝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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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用最简单的分析,目前获知的信息是:原油宝合同约定,北京时间4月20日22:00交易截止时间后,中行会按照CME4月21日02:28分至02:30分之间的报价均价进行结算。

    “原油宝”穿仓事件发生后,中行一再声明,它是按照合同履行,在当期合约到达约定的最后交易时间,投资者仍未主动平仓或换月(换购下期合约)的情况下,中行才会被动帮助客户换月,并在换月过程中,由于负价格出现,导致投资者的保证金低于合同约定的20%,启动强制平仓,并由此导致了客户的穿仓。

    ** 众多投资者质疑的一个焦点是:为什么22:00****交易截止时间后,要按照4****个小时后的交易报价进行结算?**

    这里就必须对原油宝的产品性质进行探究了。

    按照中行对原油宝(个人账户原油业务)的产品介绍,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个人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相应综合保证金账户,签订协议,并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原油交易工具。

    (这段说明中,笔者省略了对很多文章着重强调的中国银行“做市商”身份的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中国银行做市商”进行详细了解)在此仅分析其中最基础的合同关系。“交易产品”和“原油交易工具”的不同定义,很容易给人造成混淆,但它们实际是从不同角度对合同内容的解释。

    所谓交易产品,就是基于互联网,支撑用户之间在线完成商品与资金交易的产品体系,此条款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介绍该理财“产品”是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强调产品底层的标的物是期货合约;

    “原油交易工具”则是从该产品的性质出发,强调它只是协助交易者操作的系统程序,一切以投资者自身操作意愿为准。作为“工具”,它应该是有提供给投资者自行设定平仓线、换月时间功能的,但这需要阅读理解操作手册,实践中恐怕很少有投资者会去做。

    投资业内人士看到上述这段产品介绍,应该会关注到期货合约,保证金,做多与做空,而众多普通投资者,恐怕只能看到“境外原油”,有些投资者甚至可能不懂什么是期货。但是,请投资者注意,不懂,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介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宣传产品,吸引投资者,但又必须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详细说明,提示投资风险。它实事求是的说了,能否发现其中的问题就是投资者自己的责任了。

    已经有很多文章对原油宝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很多质疑,但至少在原油宝产品发售时,它是不违反国内法律规定的。

    ** 下面我们回到交易结算价延后4****小时问题。**

    中国银行自身并没有在CME开设原油期货合约账号,它是通过旗下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的中银国际商品期货(美国)(也有说法是通过摩根大通)在CME开户进行投资的,简单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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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以真实石油交易为基础的WTI****石油期货合约,才是中行发行的原油宝产品的投资对象,而不是石油。CME对交易账户是分级别的,中银国际没有实物交割资格。原油宝的产品说明中也强调:“2、原油宝是账户交易类产品,账户中的原油份额不能提取实物。”

    ** 而原油宝的产品设计**,是中国银行对外(CME),通过旗下子公司中银国际买卖WTI期货合约,对内(投资者),将WTI期货合约中的石油数量进行拆分,以最小数量1桶起向原油宝投资者提供同样的多空两种买卖模式。在此种三层的交易框架下,投资者和最终结算WTI石油期货合约价格的CME之间,必然会存在交易时间的滞后性。

    而目前中国银行也强调,该交易截止时间和结算时间的间隔在原油宝合同中有详细约定,在没有出现负价格前,中银也不会启动强制平仓。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约定的交易时间恰好出现了负价格,现在投资者只会发现自己以低价卖出了5月合约,买入了6月合约,顶多是损失了80%本金,不会被要求追加保证金。

    有很多文章对4小时的滞后时间是否合理进行了讨论,本文只基于最基础的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部分,不对其合理性额外延展。

    三、研究分析原油宝事件中投资者救济方案

    ** 说了这么多,中国银行完全按照协议履行,投资者就应该认赔吗?**

    4月24日,中行发布了一份关于“原油宝”产品情况的说明,其中提到:“自4月6日起,中行通过短信、电话、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种渠道,向“原油宝”客户多次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特别是****4****月15****日以后,每日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笔者没有看到该针对性风险提示的具体内容,但中行此举应是对此前众多批评文章中提出的,未明确提示风险的回击。

    原油宝产品说明中介绍,原油宝采用保证金交易形式,暂不提供杠杆,可以进行多空操作。按照网上贴出的部分合同条款截图也可以看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中只提到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未说明可能存在穿仓风险。

    从中行的角度来说,这是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时,该穿仓风险还未有先例,很难预见,毕竟,CME的交易系统此前都不能实现负价格。

    ** 但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这可能就是救命稻草,**笔者曾尝试以此为依据,分析投资者能否主张免除对中行的保证金补足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此次事件中,中行明显是把自己定位为通道服务中介的,原油宝合同第二条“声明与保证”之2(8)载明:“在市场波动时,乙方(即银行)向甲方发出的任何警示信息均视为乙方增值服务而非约定义务。”

    笔者现在已经看到有美国律师对中国投资者发出的诉前分析,按照美国法律,中国银行及其子公司对国内投资者,显然有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义务,而它4月15日后的风险提示,是否包含了可能出现负价格?而该风险提示又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呢?美国律师由此提示中国投资者可对中国银行在美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因未尽风险提示义务,赔偿投资损失的责任。

    笔者最后修订此文的4月29日,中行再次发出通知告知消费者,已向CME发出律师函申请调查负价格出现的合理性,但据此前CME首席执行官答复媒体记者的回复,应该已经揭示了事件可能的走向:”CME****的目标客户并不是散户投资者,而是专业机构投资者。在我们宣布允许负价格交易的两周前,就与政府监管机构开始进行合作了。我们必须采取措施让市场价格能够反映产品的基本面。”

    但是,中国投资者赴美起诉,是否胜诉还不能确定,已经需要支付大笔律师费、诉讼费,显然对很多已经被划扣全部保证金的投资者来说,是很难承受的。笔者尝试分析另一种可能性:投资者接受现有损失,但不再承担中行提出的补足保证金义务,即不再扩大损失。

    无论中行是否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于合同变更是需要双方同意的,在此次事件中,目前没有看到证据表明中行在4月15日后对投资者要求变更原油宝合同,笔者认为,投资人可以据此主张免除对中行的补足保证金义务。

    毕竟,不论中行如何认定自己的通道服务中介身份,强调它只是履行投资者的交易意愿,并按照合同约定,以CME报价进行结算,它的产品结构,在笔者目前看来应该还是断裂的,并不能由原油宝投资者直接穿透到WTI期货合约。

    即是说,按照该交易架构,应当是中行的子公司对CME履行补足保证金的赔偿责任,并依据合同向中行追偿,中行再依据原油宝合同向国内投资者追偿。

    投资者可以考虑主动请求法院免除继续补足保证金义务,尽快摆脱此次事件对生活的影响。

    ** 最后,我们引用一下原油宝的产品介绍中,风险提示部分**:

    “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并自行承担价格涨跌波动引起的投资交易风险。”

    ** 请各位投资者审慎注意,投资必然存在风险,对自己不懂的部分,还请务必在投资前先行咨询专业人士。**

    鉴于笔者未能找到原油宝合同文本全文及中行发出的风险提示,同时期货投资领域知识储备不足,仅从合同基础方面进行了一些浅薄分析,可能存在误判,请各位投资者理性看待,期待您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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