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某政府派出机构建设工程欠款问题,施工的建筑公司起诉了这个派出机构。这个建筑公司胜诉判决书生效,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派出机构的经营性资产被政府划拨给了一家国有公司,于是申请追加这家国有公司,法院追加了这家国有公司。
为了不让类似的事情把这事作为可以援引的案例,这家国有公司决定与这家建筑公司和解。在起草和解协议时候,律师纠结到底该不该写明事情的原委,不写吧,这国有公司出去这么一笔钱,没法入账。写吧,这不与法院裁判文书一样,也可以被援引吗?该怎么办?
在商量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提出来,执行和解协议签两份,但不给建筑公司,因为建筑公司只要得到钱就可以了,他拿不拿协议无所谓。只要给他钱他肯定不要协议是可以的。这样就不用担心协议被别人拿到了,也不用担心这种出理会直接被别人援引了。
之所以用了“直接”两个字,是因为虽然不能被援引,但是并无法杜绝建筑公司悄悄把这种处理告诉别人,也无法杜绝有人与这家建筑公司一样想出追加被执行人这种点子,因为政府的文件是可以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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