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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15/1260

《民法典》说15/1260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6-24 21:05 被阅读0次

 你或者周边的亲朋好友有没有因出生时间问题而受到困扰,甚至遭受损失?怎么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很多人自然而然地认为,从娘胎里出来的时间和眼睛一闭撒手人寰的时间就是啦。那就错了!《民法典》规定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法定时间和自然时间(事实时间、实际时间)会不会出现不一致?怎么办?大多数农村出生的人的法定出生时间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因为他们按农历(阴历)上报出生时间,官方按此记载为法定时间,而官方在使用出生时间时(如退休),往往把其看作公历(阳历)时间,这样偏差就差不多一两个月。因此遭受的损失也无处可说,只能默默承受。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时间、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规定了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该条将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判断自然人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最基本依据。在《民法典》《民法总则》之前,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民法典》《民法总则》改变了这一规定,调整了认定依据的顺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是最基本的依据。《民法通则》及实施意见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证明为最基本的依据,其次才是出生证明。生活艰苦年代,在家出生比较普遍,户籍登记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的效力。随着社会进步,绝大部分人在医院出生。特别是从1996年1月开始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加之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颁发该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再者,办理户籍登记的时间往往滞后于办理出生证明的时间,出生即办理的出生证明的效力逐渐高于了户籍登记的效力。后来颁布的《民法总则》将出生证明作为最基本的依据,使自然人的法定出生时间更接近于实际出生时间,更为真实。死亡证明亦然。

其二,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作为辅助的依据。尽管医院出生成为常态,但毕竟1996年才开始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制度,很多年纪大的人是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甚至没有任何出生文字记载,故只能用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再者,对于出生在境外的人士,也只能以其持有的护照等证件记载的出生时间等来认定。

其三,其他证据作为例外的依据。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这些依据毕竟只是证据的一种,用来证明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证据与事实之间总有偏差的可能。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弥补这一偏差,《民法典》进行了例外规定,只要有足够证据推翻记载的时间的,则以该证据的时间为准。

二、实务

记载的法定出生时间与实际的出生之间不一致已司空见惯,如果不是涉及重大利益,没有多少人会关注和计较,甚至花大力气去证明实际的时间。实务中,关于出生时间最多的案件是证明自然人的年龄关乎其民事行为能力,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最为严肃和影响力大的案件是临界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青少年刑事被告人,其真实年龄是多少,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当适用死刑,最让人困惑该适用《民法典》还是该适用相关政策的案件是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案件,退休年龄按照档案年龄还是身份证年龄?提拔按照档案年龄?笔者已有专文对此有深入详细的论证。(参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问答-今日头条 (toutiao.com))随着出生证明制度的建立健全,这三种情况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少。关于死亡时间最多的案件是涉及继承,如何确认相关人员死亡的时间。

三、启示

何为出生?何为死亡?学说很多,争议也很大,如关于出生,有阵痛说、独立呼吸说、露头说(分成全部露头说和一部露头说)、断带说、分娩说、哭泣说等等。当年学民法时,当老师讲到此,把我们听的目瞪口呆,没想到司空见惯的“出生”二字竟能引发出如此多的学说,真对那些学者佩服得“五体投地”。《民法典》规定了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依据,但终究没有规定何为出生、何为死亡,而是把出生、死亡的认定交给了医院、户籍部门,甚至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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