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惯例中,一般用“甲方”、“乙方”作为简称,替代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那么,究竟谁是“甲方”、谁作为“乙方”?
“这个问题很重要吗?”助理小张听到调解员老陈讲到这些,忍不住插话问。
“说大不大,说小不小。”老陈痛快的说。
“此话怎讲?”小张疑惑的问。
“提出这个问题的是米国人,在两国律师团交流的研讨会上,米国律师提出许多问题要求中方给予解答,这是其中之一。”老陈接着说。
“哦,还有这事儿?”小张很好奇。
“对,那次交流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两国政府都很重视,权威媒体还做了全面的报道。会上,米国律师说,他们注意到:在两国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中方的简称都是A,或者是甲方,而米国的简称都是B,或者是乙方。对此,他们有所不解。”老陈继续说。
“呵,米国律师挺认真的哈。那我们是怎么答复的呐。”小张接口道。
“中方参加会议的都是重量级的人物,记得,曾主持我国《经济合同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解答了这个问题。”老陈接着说。
我国法律没有对当事人的简称做出规定,所以,中外当事人的简称可以按照商业惯例确定。当然,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当事人简称A、B,或者甲方、乙方,并不是对当事人的歧视。
“教授的解释,打消了米国律师的顾虑。”老陈最后补充了一句。
“那么,依据商业惯例哪些人是甲方,哪些人是乙方呐?”小张好奇的问。
“这么说吧,一般情况下,合同中凡是接受货物、劳务,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一方简称甲方,另一方为乙方。”老陈解释道。
“我琢磨琢磨,”小张听罢想了想,接着说:“如果是买卖合同,那么买方就是甲方,卖方就是乙方?”
老陈听罢点了点头。
“房屋装修合同中,支付价款、工钱的一方是甲方,负责装修房屋的是乙方,对吧?”小张接着问说。
老陈又点了点头。
“明白了,不过……“小张还是有些疑惑,“商业惯例的这个做法有什么实用价值吗?”
“有啊,”老陈继续解释,“有些不良商人利用这个商业惯例,以及人们的习惯心理,出老千,骗取当事人的财产。而且,还得手了。”
“哦,还会有这种事儿?”小张不相信。
“有啊,真实的案例。”老陈一副老神在在的模样。
“说来听听。”小张来了精神。
“哦,这个……”老陈低头看看手表,“今天没时间了,赶明儿再说吧。”
敬请阅读:【受骗记】甲方乙方(续)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