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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17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17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5-17 06:52 被阅读0次

    问题1:帮别人开发系统,个人所得税怎么缴?

    帮别人开发了个系统,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如果缴的话按多少缴费?年底不足6万可以退税吗?

    解答:

    如果你没有注册工作室等企业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话,你的取得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同时也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规定,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金额超过500元就应缴纳增值税,同时还需要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附加税费。疫情期间,个人收入的增值税征收率1%,附加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的5%-6%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不能申请退税,但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如果多交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的,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全部退还的。

    如果注册有工作室或通过某些平台开票结算,个人所得税就不能申请退税,因为所得项目的性质就变了,就不再是“综合所得”了。

    问题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一定得纳税调增吗?

    解答:

    结论:不一定需要纳税调增。

    因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在年底存在贷方科目,有如下两种情况不需要纳税调增:

    1、纳税年度12月份计提的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或者纳税年度计提的年终奖等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放的,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视同纳税年度实际发放。

    2、在以前年度已经进行过纳税调增的余额。比如某企业在2019年的工资贷方余额,在2020年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后仍然还存在100万元的贷方余额,在进行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100万元。假如进行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2021年发放2020年的工资、奖金外,工资的贷方余额还有90万元,此时不但不需要纳税调增,而是可以纳税调减10万元。

    问题3:我觉得我们单位的个税计算有问题,我们交这么高的税,我怎么去找单位说理?

    解答:

    现在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平时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的。

    您仅仅是贴出一个月的收入与个人所得税,而且也没有专项附件扣除等扣除信息,神仙也计算不出来。

    还有,现在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是分月预缴,但是可以年度汇算,如果平时预扣预缴多了,可以通过汇算申请退税。

    因此,您平时只需要关系单位是否按照扣税金额进行了申报即可。如果您觉得计算不对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时自己亲自通过个税APP进行填报,真的多扣了也是会退给您的。

    问题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还是10?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在税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问题5:企业给大学捐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大学不属于从事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大学是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因此企业直接向大学捐赠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但是,大家都是聪明人。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可以通过大学控制或友好的各类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金会进行指定捐赠,一样可以实现其目的。

    问题6:2018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在今年所得税清缴汇算可以一次扣除吗?

    解答:

    结论: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因此,2018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则以后年度就不得再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问题7:个人获得超过12万的礼金,是否需要向税务部门主动申报缴纳个税?

    一些地方的彩礼钱超过了十二分,或者在摆酒席时收到超过12万元的收入是否需要向税务局主动申报,并缴纳个税?

    解答:

    彩礼或摆酒收到的礼金,属于个人之间相互的馈赠等。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除房地产和股权捐赠有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余的个人之间捐赠等没有征税的规定。

    因此,即便是个人获得超过12万元的礼金,只要不是房地产和股权,也是不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8:报税的报表和汇算清缴时的报表不一致,是否恰当?

    账务处理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计提了投资收益,平时报税没有体现,汇算清缴时,体现了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投资收益。这样会造成四季度报税的报表和汇算清缴时的报表不一致,是否恰当?

    解答:

    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申报时,除部分可以季度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外,其他的税务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主要是按照会计利润进行的。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情况下,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需要按照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或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按照税务规定,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的股息、红利等,是不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的,或者满足条件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也是免税的。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下是存在税会差异的。

    在会计已经确认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必然会在会计利润利润之中体现出来。如果季度预缴申报没有体现这一部分,就相当于直接从会计利润中把这部分剔除了,相当于擅自修改了财务报表或税务申报表,明显的属于不如实申报了,明显是为了少预缴税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不如实申报纳税,税务局是可以处罚的。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9:根据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应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

    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

    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占有主导地位。

    例如,一家足球俱乐部授权企业在其设计生产的各类产品上使用俱乐部球队的名称和图标,授权期间为2年。假设该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对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0万元固定金额的使用费;二是按照企业销售上述商品所取得销售额的5%计算的提成。按照企业销售相关产品所取得销售额的5%计算的提成应在企业的销售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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