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任
小行
律之作也,以绳强也,而予之作律,以绳弱也。曷为乎予之我作律不绳强而绳弱也?曰:“性道弱而智力出,智力弱而争赖出,凡天下之强有力能为争赖者,皆其中弱耳。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强以文其弱,于是逊于心者拗于手,昧于肠者辩于舍,一局之中,不胜 焉。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则不得不齐之以法!”用萧相国之遗规,以乞灵于高皇帝之大诰,使其有所畏而不得动。夫一牧猪奴戏,而致烦赫赫王威蕫监其上,今吾于人也,亦大不得已矣。
或曰:“子之律弈是已,但凝脂束濕,毋乃虞網罟之乱乎?”
曰:诚有之,人止一死,死止一病,《素问》款条,何其设也?张众胆者握秦镜,逃百魅者图禹钟,吾是以宁祥毋略也。或曰:“今天下强者少而弱者多,恶其害己,则将不利于我子!”嗟乎!刑书一铸,孰杀子产?吾待之矣,而是子产亦何便容易得杀也。
约法三章
笞:每壹拾赎银五厘,罪止,笞伍拾。
杖:每壹拾赎银壹分,六十起,罪止,杖壹百。
徒:徒,作愚徒之徒。每壹年赎银叁钱;不赎,侍坐壹年,罪止,徒叁年。至总徒,不准赎,终身侍坐,不许对弈。
1,断罪依新颁律
凡断弈间之罪,皆须具依新颁本律,不得以意为出入,违者笞五十。
【纂注】本律乃具载本条之律也,若故出故入,则有心舞之矣,故笞之。
2,杀人
凡杀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拟议定夺。威逼人者,杖八十。其谋杀、故杀、斗殴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自尽杀、造畜蛊毒杀,及采生折割,俱登时杀死勿论。
【纂注】威逼人致死者,或敌家抢换、叫骂、敲拍,或旁人咻哄、溷乱指点,则被杀者,出于惭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当拟议定夺,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惩之。若夫谋杀者,则智出其上而定计以杀之也。故杀者,则力出其上而决意以杀之也。斗殴杀者,则两相格杀而杀之也。劫杀者,因打劫而杀之也。戏杀者,偶尔游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杀之也。误杀者,彼无可杀之理,我无杀彼之心,原为此块,而忽然误杀彼块也。过失杀者,在彼原不当杀,而或修补自错,官着自满,因其过失而杀之也。自尽杀者,非过非失,明明活棋,而必欲自尽,以至于杀也。造畜蛊毒杀者,捐数子与之食,因而毒杀之也。采生拆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间而割杀其数子也。以上数项,非人有大力,则我原不能将谁尤乎,故曰:登时杀死勿论也。
3,掳掠
凡见己大败,辄敢掳掠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赃一百二十贯。其激变溷局有所规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每十子科作二十贯。)
【纂注】见败而掳掠,为羞恶之心,实有混赖之意,必徒创而又坐赃,则计穷而奸杜矣。若激变者,出于有心躲闪,或落子乱局,或敲局乱道,是亦掳掠之渐也,故徒仅稍减之。然无心偶错,则不必坐。
4,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强悔者,杖七十。哀悔者,笞五十。听悔一次,仍计过罚一子。
【纂注】言白昼,则灯下在其中。抢夺者,谓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掳从手中夺之,以起其子也。情虽强而实则弱,故徒惩之。强悔,杖七十,恶其强也。若哀悔者,尚有输服之意,笞之。而听悔一次,所以示怜,又必纪(计)过罚子,以责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谓宽严并济矣。
5,事发在逃
凡局已分胜负,因而挟愤逃去不终者,杖一百、总徒四年。
【纂注】掳掠犹听人之揶揄,在逃则不复施己之面目。况云挟愤,是刚而昧耻者,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
6,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公取、窃取,皆以盗论。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窃取,杖六十、徒一年。仍计赃科罚,每一子加三等。
【纂注】公取,当人前而溷取之也;窃取,乘人背而窃取之也。公取甚于窃取,故加重。然耻莫耻于盗,故皆三倍罚之也。
7,威力制缚人
凡挟威力拆揿人棋,而制缚之者,杖一百,罢局不叙。恐吓人者,笞四十。
【纂注】此与威逼不同,威谓威势,力谓气力。挟者,如挟贵、挟尊、挟长、挟泼、挟惯、挟娇之类。拆则不止悔人之棋,揿则不待人弈之定。制者,拘也;缚者,捆也,是必欲以强取胜,而拘捆之,使不得动也。律恶强,故杖一百,虽胜不叙。恐吓人,如口称决杀之类,亦乱人观听者,并笞之。
8,奏对不以实
凡奏对诈欺,不以实告者,杖一百。
【纂注】奏对,即应答也。诈欺不以实告,谓敌或他有应酬,问着何着,而诡言以哄之也。此自可耻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9,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诈称死亡,诈喜诈悲,诈惊诈乞,暗邀(摇)人心者,各笞五十。
【纂注】瑞与遂同。诈为遂应,原不欲应之,而故为应状,以误其着也。诈称死亡,原未必即杀,而故云已杀,以懈其着也。诈喜者,未胜而自贺。诈悲者,未失而预愁。诈惊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诈乞者,有无故索怜之情。是数者,心甚苦劳,态俱鄙猥,然诈伪与强窃有间,故仅笞以五十也。
10,那(挪)移出纳
凡将出纳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隐蔽者罪同。夹带飞诡者,杖八十、徒二年。
【纂注】出纳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则非其原着矣。隐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系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夹带飞诡,则亡而或有,东而或西,弊大而为盗矣,故当杖八十、徒二年也。
11,教唆词讼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帮扶同者,杖九十,罢局不叙,愿终者听,该着立案不行。
【纂注】弈如两家之讼,久之曲直自见,乃旁观人代为之弈,何为也?教唆以言语;把持喝令,则以强力;扛帮扶同,则以串谋矣,故杖有不同,而罢局则一。愿终者听,听,被害之人愿终也,所教之着,断然不许依用矣。
12,诈教诱人犯法
凡诈教诱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杀人者,杖一百。
【纂注】诈教与左使,情同而事异。诈教,则可信而可疑,稍惊觉则不堕其术中。左使,则为彼而为此,至死亡犹不知其就里。故一杖九十,而一杖百也。
13,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见人棋子有病,初无故害之情,不按方术,强为针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终身不许行术。
【纂注】庸医,乃低棋之别名。方术,即弈谱之正法。虽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杀人之着,杖以六十,而禁其终身弈棋,当自谓不冤也。
14,术士妄言祸福
凡旁观原无确见,而恣口得失,代人惊喜者,笞五十。
【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惊喜者,其色之妄也。劳而取厌,忠而被诲,何赧如之?当笞五十。
15,漏泄军情大事
凡旁观将机密重情及紧关事务漏泄,而又代为打点者,杖一百。显相告语者,杖九十;隐者,杖八十;以手足声气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
【纂注】重情则系一局之利害,紧关则系一着之存亡,岂宜漏泄而又代为打点?是既为之开提,又为之画策,则对局者难堪,故杖一百。显相告语,如云某处当补、某处当弃,公然无惮,岂可为训?隐者,如西南风紧、且管自家之类,言虽含糊,大要点破矣,故杖八十。至于手足、声气、色目之类,犹有畏心,故因其浅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16,同行知有谋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谋害,而辄相告戒者,杖六十。
【纂注】此条重“同行”二字,与旁观不同。曰谋害,则着中已见,以其同行也,故罪止于杖六十,而杖止于告戒也。告戒,如泛云详慎、从容之类。
17,宫内忿争
凡对局时,两相忿争者,各杖七十。本日罢局不叙。
【纂注】弈本雅戏,而忿争则恶道矣。本日不叙,所以冀两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18,立子违法
凡下子,须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观望者,俱以违法论,笞五十。
【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复取而不决。观望者,察言观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19,嘱托公事
凡嘱托人代谋、代数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条明显。
20,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纂注】骂人者,骂局也,如云“臭矢”之类。
21,搬做杂剧
凡弈时腐吟优唱、手舞足蹈、狂惑观听者,俱笞五十。
【纂注】数者不惟挠乱人心,抑且佚荡己志,故笞之。
22,守支留难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闷待过一刻者,笞一十。若本当议拟,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乱之者,笞二十。
【纂注】笞久持,所以创滞腻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闹也。
23,冒支
凡正着、官着,须一递一着,敢有乘忙冒支多着者,杖八十。
【纂注】此条明显。
24,得遗失物
凡数棋误将棋道遗失者,即当白还,违者笞五十。
【纂注】如棋块散碎,或讹做误遗,应当明白说还,岂可隐昧?此条为数五、数十而设。
25,收留迷失子
凡数棋,偶然迷失一子,许收留作数,不许迳(径)起,违者笞三十。
【纂注】迷失自当留算,迳(径)起则图幸少,故笞之。此条为一子而设。
26,公事失错
凡因公事偶错,即自觉举,许纪过罚二子改正。其已经应决者,不许改换。
【纂注】公事突忙,岂无错失?即刻检举,方许罚二子改正。然此为敌人未应者言也,若已经应决,则不听其换矣,是亦两平之道也。
27,检踏灾伤
凡局中检起死子,须面同清理,违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伤人愠惭不肯看拾者,杖七十。
【纂注】面同清理,则无有后言,子数责实,则不敢虚报,律意无非所以杜争也。
28,事毕不放回
凡事毕不即输服,而苦留再弈者,杖七十。
【纂注】事毕则局终之谓,再弈乃歪缠之情,故当杖七十。
29,谋反
凡曾经投师输拜,而忽然拒敌不肯饶服者,以谋反论。但列子杖一百、总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强者,彼此增减勿论。
【纂注】律意止重师字,如曾经学弈输拜,则虽青出于蓝,亦当学思其本,如辄敢对垒骄抗,不须与弈,但列势子,即当杖一百、总徒四年,所以惩倍恶而正终身也。若平交,则彼此互饶,增减勿论矣。
30,私和
凡弈棋有犯,不即举发,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尽本法。
【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掳一局、各悔一着之类。
31,禁止迎送
凡弈棋,不许迎送,违者笞一十。
【纂注】迎送则心志不专,争托有渐,故笞之。
32,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弈谄事贵长,巧为称颂者,杖七十。或隐忍退败,有所图为者,杖一百。
【纂注】称颂至巧,止欲取人之悦;有为诈败,则将行己之私。一奸一险,故分别杖之。
33,诓骗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对着减饶,诓赌人财物者,杖六十。计饶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财物追入官。若止求省力,匿不尽力长者,笞二十。棋力本低而不服饶,及妄欲饶人者,各杖八十。
【纂注】原可饶而必欲对,原可多而必求少,诱人轻赌,是为诓骗。既杖之矣,而又计子加等,追财物入官,庶其罪乃尽也。若但求省力而不尽所长,虽属诈情,犹有谦意,仅笞之而已。至不服饶与必欲强饶人者,皆不量力之妄人耳,故均杖之。
34,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图算赖者,以侵占论,杖八十。
【纂注】此条明显。
35,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争夺而致伤他物者,杖六十,责令赔偿。系己者勿论。
【纂注】此条明显。
36,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开阔鲜明,故不如法,希图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内改造,违者杖一百。
【纂注】此条明显。
37,辩明冤枉
凡弈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为辩明者,杖八十。
【纂注】此条重旁人而设,或主懦敌强,或迹似实非,俱要旁人代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38,起解金银足色
凡弈所赌进,务要足色足数,如低、假、短、少,每三钱徒一年。赌饮食者,亦如之。
【纂注】此条明显。
39,市司评物价
凡搏进不便,而以他物抵偿者,赴市司评估,不实者,杖八十,强抵者同罪。
【纂注】搏进不便,谓所搏之资不便也。他物,如书画、扇墨之类。市司,即旁人也。不实,兼低昂而言。
40,虚出通关
凡银物不持,而徒写欠券者,杖八十。受者减一等。若彼此对支者,杖六十。
【纂注】此条明显。
41,贡举非其人
凡弈,须其人相当,若故为贡举,而实陷害之者,杖六十。
【纂注】贡举,即推逊之意。其人,即弈棋之人也。若大相悬绝,而必欲其弈,虽未曾诓骗之,亦戏弄之矣。况戏弄之久,即兴诓骗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42,化外人有犯
凡弈律颁行天下,系我同志者,各当遵守。如化外人,听其有犯,不用此律。
【纂注】化外人,乃负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是夷狄也,于夷狄,)直纵之麾之而已,何足较(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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