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采购活动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是经过政府采购市场长期实践、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约束供应商的手段。属于一种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确保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助于约束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督促其诚信履约。
通过剑鱼招标订阅搜索查看招标采购公告可以得知,通常在内容说明中,都会提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不少采购机构在招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最后,需要注意区别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来自承包方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发包方。质量保证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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