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个税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么多年来,个税改革一直朝这个方向努力,个税法修改终于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这次修改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转变?分类税制到底有什么弊端?
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按3500元的费用扣除后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20%比例税率征税,超过一定数额后实行加成征收,最高税率相当于40%。
例如,某讲师9月份外出讲课获得讲课费4800元,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20%税率并扣减费用计算,则9月份应缴纳个税税额为768元;同样,该位讲师在自己就职的学校每月工资为4800元,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需缴纳的个税仅为39元。
分类税制最大的弊端是“认钱不认人”,由于无法将不同来源的所得按照纳税人个人归集,根据个人总所得纳税,因此导致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税负不同,不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
而此次个税法修改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一个纳税人如果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年终要将两项所得合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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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对你我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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