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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摘录自《中华人共和国 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摘录自《中华人共和国 政府信息

作者: 另类的拉里 | 来源:发表于2020-04-22 19:46 被阅读0次

    摘录一些,觉得实用性相对较强的法律知识

    今天的内容来自《条例》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这里插一个解释:

    (“应当”通常就理解为“必须”,我在文末放了一个觉得挺不错的区分)


    重点: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

    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后面的内容,是对法言法语中“应当”与“必须”的讨论:

    (在立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工作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年]62号文)对“应当”和“必须”的使用进行了规范,一般在法律文件中不使用“必须”。具体规范内容如下: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总而言之,从规范的角度,无论是具体立法,还是法科学生的论文写作,都应该避免使用“必须”,使用“应当”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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