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9年4月6号,案中原告请了两个帮工,到马路上捡马粪,晚上6点钟开始干活,干到晚上8点,两个小时。这两个帮工,在马路上堆了18堆的马粪。马粪可是宝贝,堆起来以后,马粪太多拿不动,两个帮工就回去拿车去了。
这18堆马粪也没做任何标志。第二天早上,案中的被告看见了这18堆马粪,就问巡逻的人这马粪有没有主人,有没有让别人把这马粪给搬走。巡逻的人说,不知道这马粪是谁的,也没有让别人搬走。被告听了以后,觉得这马粪没有主人也没有标志,就把马粪搬回自己家里,撒到自己的田里去了。
到了中午,昨天的那两个帮工带着车过来。看见马粪没有了,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被告拿走了。双方发生争执,最后闹到法庭上。
问题来了,到底判给谁才是公平的?双方看似都有道理,法律的判决会有深远的影响,假设判给原告,那就意味着估计人们创造财富,从而激发社会创造财富的效率,如果判给被告,毫无疑问会打压人们的积极性,使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守护财富上,大大浪费人力资源,是低效的,所以判给原告是公平的。很多人都会得出这个答案,理由是原告付出了劳动,其实是一个意思。
在让我们看看高考,假设高考把考生综合素质放入最终成绩,那么出生在普通家庭的孩子,会更难和出生在富裕家庭的孩子竞争,因为富有的家庭能够为孩子提供更优秀的条件,这样会打击其他家庭的孩子的学习动力,不利于考生们整体的效率。如果把平时成绩纳入高考成绩,那么社会必然要分出很大一部分资源去评价与监管,容易出现虚报等问题,引起社会纠纷,降低社会的整体效率,所以高考唯最后分数论,也是一种公平。
再来说下报考大学时,对本地的学生降低分数线的问题,假设大学对全国录取分数线都一样,那么会造成分数高的学生全部涌入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而当地的学生则被排挤到别的城市,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弱一些的城市,学生跑光了,谁来建设当地呢?大城市人满为患,各种问题凸显,所以大学对本地学生降低分数线的做法,这么看来,也未尝不是一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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