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上的承诺系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但广义上的承诺除包括上述狭义“承诺”外,尚有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的承诺类型,所谓“意思实现’即属于该承诺类型。此为承诺须通知原则的例外,《德国民法典》对此作了规定,“根据交易习惯,承诺无须向要约人表示,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无须表示的,即使没有向要约人表示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合
同即告成立。”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亦影响到《日本民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如台湾“民法”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事件性质,承诺无须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者,准用之。”此为承诺须通知原则的例外,学说上称为合同因承诺意思的实现而成立,立法目的在于简化、便利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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