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公司法
规定三,第26条

规定三,第26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16 04:42 被阅读0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期己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实际出资人追缴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规定三,第26条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zoiiek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