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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盟和北约创始国之一,也是申根公约、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成员。 荷兰的养老保障体系也是以三支柱模型为基础。
一、荷兰的养老保障体系简介
荷兰的社会保障立法由荷兰议会中的社会事务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险可分为国家保险和行业保险两大类。其中,国家保险范围内的三个主要险种:养老保险、寡妇和孤儿保险、儿童保险均由社会保险银行承担。
社会保险银行由总部、计算中心、保险局和22个地方局组成,其政策是由雇主、雇员、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董事会制定,社会保险银行是执行机构,荷兰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银行的日常工作。
目前,荷兰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自195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是荷兰社会保险计划中实施最早、覆盖范围最广的一项制度。
荷兰的养老保险由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 部分构成。
居住在荷兰的居民,无论其收入状况和国籍,只要年满65周岁并 在社会保险银行投保缴费,均有资格获得标准统一的养老金;不在荷兰 居住,但在该国工作并按时纳税的民众通常也可以获得养老保险金。
二、荷兰的第三支柱:个人自愿养老金制度
作为养老金体系比较完善的欧洲国家,荷兰的养老金制度有较为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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