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从事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同仁们,大家好。
3月1日,就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实施的时间,其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要求有了一个可以说是划时代的变化。所以,这几天我就相关问题做了些学习。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我的学习情况,想法不成熟,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人类自从进入工业社会,能够驾驭的能量类型越来越多,级别也越来越高。从生物能、到机械能、热能到电能,再到核能。人类使用能源级别越高、工业复杂度越高,发生故障的几率也越来越高。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是工业事故的频繁发生和人员伤亡事故高居不下。
从天津港的大爆炸,到黎巴嫩港口大爆炸,还有印度1984年化工泄漏造成的巨大伤亡,无不体现了忽视安全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于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是必然的结果。
同时,对生产的安全要求不断提高,是反映了人们对幸福本身的追求。
先回顾一下以前的生产情况:
第一张图片是洛克菲勒大厦,1932年9月30日,洛克菲勒广场RCA大楼(后于1986年更名为GE大楼)的施工现场,11名建筑工人坐在摩天大楼一根吊着的钢梁上进行午休,悠闲地吃着午餐抽着香烟。他们的身后背景是纽约中央公园,他们脚下850英尺的地方,就是车来车往的纽约街头。
我敢打赌,再怎么不怕死,中国应该见不到这样的场景了。
第二张图片是1931年帝国大厦工人施工的图片。据说当年美国人只用了410天就修建好了帝国大厦。一点也不比现在的基建狂魔中国差。
图片中工人们没有安全帽、没有安全绳、没有安全带、也没有安全网,相信有恐高症的人,光是想想都心惊胆战。
洛克菲勒中心的修建过程中,3名工人死亡。
帝国大厦修建过程中,死亡5人。这些数据是我从网上查询到的,没有核实,仅供参考。
怎样的生产条件,就会有怎样的不安全结果。
第三页:
再看看中国人的情况,这张图片是铁人王进喜跳进泥浆里,试图堵住井喷的情景。后来有文章说,这是摆拍的图片。不过,这不是重点,重点是,60年代油井工人和煤炭工人的生产条件,是不太考虑安全措施的,一切以生产为主。牺牲生命抢救国家财产,都是当年正面宣扬鼓励的英雄。
第四页:《平凡的世界》
孙少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到煤矿工作。有一次煤炭发生意外,他的师傅王世才为了救那个经常光屁股的家伙,在一次事故中死去。事故发生后,带班的副区长雷汉义背起了王世才,和几个人一起上井,然后打发少平和其余的人都回掌子面继续干活。
这张图是1975年到2020年中国煤矿行业死亡人数以及百万吨死亡率可以看到在1975年到2000年煤矿的死亡人数都有七八千人每年。
第五页:要么是没有刑法,要么是刑法不管安全生产问题(提问调整气氛,什么时候发布刑法的?)
第六页:在20世纪90年代,以煤矿矿难为代表的工矿企业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人数居高不下。这些问题直接促使了政府制定关于安全生产的刑法条款。
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刑法全文都没有关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也没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条文。
1997年《刑法》第六修正案,开始增设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2006年第六次修正案进行了内容扩充。 到今年第十一次修正案,本次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造成事故、没有后果一样要入刑。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一个巨大跨越。
第七页:安全隐患真的就是事故了。
2020年8月8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第一工作组检查发现天津港区内的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6项问题隐患,其中重大隐患2项:一是动火作业管理缺失构成重大隐患。对一级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要求于假日期间提级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提级动火管理;动火作业审批弄虚作假,签字完工验收时间早于作业开始时间;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和登高,均属于特殊作业,但作业票填写“无特殊作业”,辨识的危害中缺少“触电、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监护人在作业期间擅自离岗外出;票证有效期不符合国家标准等。二是储存油品的内浮顶罐存在浮盘落底的重大隐患。储罐操作规程规定的液位低报和低低报均低于浮盘高度,一旦浮盎落底,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另外,检查组还发现柴油储罐压力表未标明警示红线、罐区及管线未标明储存物料名称、储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控室值班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规范等4项问题隐患。
处理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严厉:
对企业和个人罚款就不用说了,重点是对该公司5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我印象中,这是第一次);如果在今年3月1日之后,估计可以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同时受到处分的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官员,处分分别有检讨、留党察看、降职和撤职。
为什么处分这么严格?其实在2020年3月份,有新闻表明应急管理部就开始推动没有后果的违章写入刑法了,对汇洋石油的处罚就是一个信号。
当时法律学界认为不会实施的概率更大,因为全世界主要国家中,只有意大利实施的安全生产行为犯。
第八页:目前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补充说一下环保方面的处罚条款:危废处置违法3吨以上,3年,100吨,7年)
第九页: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及条款解释。(略)
第十十一页:第一百三十四条内容及条款解释。(略)
在现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原来只有一种情形(“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现在增加了一种情形,即“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为什么如此?
实践中判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非常困难,我们先看一下数据:2016-2020年全国共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6948起,同期判处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呢?仅有6起,跟“重大责任事故罪”比不到其1‰。理论上,这个罪名几乎就是一个死掉的、休眠的罪名。为什么这个罪名那么难判呢?除了违法行为跟事故结果难以证明因果关系之外,最为重要的是,很难证明“强令他人”这个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类似的问题有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最初是由职工负责举证企业的职业病违法行为,所以出现了开胸验肺的悲剧,自此之后,法律就改成由企业举证自己的合规性,举证责任在企业,不能举证,则由企业负责。
第十二页:
机组检修过程中,湖南工业人员在脚手架上工作,没有系安全带,也没有设置合格的栏杆,在临边走过。对于工人来说,是违章。对于负有管理职责的项目负责人来说呢?会不会靠上: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判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呢?或者适用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关闭、破坏了安全防护设施或措施,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不清楚,未来的判例会给出更加清晰的方向。
但是有一点可以非常笃定,就是未来根据这一条款,严厉处罚相关人员的案例一定会呈指数级别上升。为什么?
企业运营中,普遍存在大家“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但仍然继续开工生产的情形。
去年港务局安排的培训中,中央督察组的专家讲课时候就说,你们下面所有的港航企业都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无一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死亡事故,就必然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就可以判处5-15年的徒刑(贩卖白粉也不过如此吧)。
第十三页:
最后,是本次刑法修订最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面划时代意义的修订。世界上的主要国家除了意大利有这个罪外,其他国家均没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这个罪名不知道是什么,能够和他类似的罪名就是危险驾驶罪。姑且叫它为危险作业罪吧。
我们知道,从“交通肇事罪”的有事故结果才会构成犯罪,发展出只要有危险行为(例如醉酒、超速驾驶等)就会构成犯罪的“危险驾驶罪”(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用法律术语说,就是由原有的结果犯一种犯罪、增加了一种行为犯(现实危险犯)。
第十四页:
交通肇事年均6万起,危险驾驶罪呢?年均20万起——这要是在2011年之前,危险驾驶罪可还是0呢。
危险作业罪将来每年会有多少呢?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这3:10的比例来看,应不会低于5000起。从0到5000。这是什么概念?当然,这只是一种推断,不一定会成立。
我在2011年酒驾入刑以前,印象中似乎有过喝一点酒开车的经历。但是,自从酒驾入刑后,彻底没有尝试过酒后开车,因为,这是比较简单的行为,完全是自己可控的。
但是危险作业,我就有些心虚了。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不是,你在主观上不想违法就能够做得到。随之而来的,就是,我们每个从事生产和安全管理的人员都暴露在刑事风险之下。
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关于刑法中安全生产的条款,我今天重点是讲了134条,135条,对于这些条款我也不是非常熟悉,今天在这里的分享如果能够引起大家的一些重视,能够各自回去再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那么今天的目的就达到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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