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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持股的问题

夫妻一方持股的问题

作者: 律大妞 | 来源:发表于2017-05-01 00:57 被阅读0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登记一方单独处分名下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即便是夫妻共有财产,股权也只能由一人行使,其配偶仅对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享有间接的权益,如果股东一方因离婚分割股权,股东配偶非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判决

         张秋云律师2017.4.29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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