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
一个中心就是以技术方案的保护为中心
两个基本就是:基本概念、基本逻辑
首先你得明白,专利根本上来说,是在保护什么?
根本上来说,专利要保护的发明构思。所谓权利要求,就是以技术方案为表现形式的一种对发明构思进行保护的要求。
技术方案就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在明白了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的问题后,你要提出专利申请,那么你就首先要找到你的发明的最接近现有技术。
找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不管是对发明人,还是专利代理人, 抑或是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审查员都是关键中的关键。
因为一个发明在没有正式检索前,在没有找到可靠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前,根本无从谈起它的技术贡献。
而专利本质是要保护发明构思中的技术贡献的。如果一个发明构思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任何技术贡献,那它实际上就是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连发明都是不是又谈何保护。
技术交底书的关键内容就是问题解决方案,亦即技术方案。
一个技术方案只能把握住一个逻辑主线所有的问题就能清晰呈现。
这条逻辑线就是,技术方案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怎么办?或者换个说法就是,相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新的发明人的技术贡献是什么,新的技术贡献针对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从哪里来,说的就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问题。最接近的现有绝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传统上采用的技术,而是跟你的发明构思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果发明人只了解几年或几十年前的现有技术,以很早以前的现有技术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那么通常都会觉得自己的发明构思是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但如果稍微检索一下专利库或仅仅在百度上搜索一下就会发现,其实自己的新想法,不过对自己而言是新的而已。但自己新想出来的东西,相对世界上已经存在的数以亿万计的现有技术,或许根本就不是新的。而且即使要判定其是否有新的技术内容时,也要尽可能地去找到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比如判断,而不能随便就拿一个过往的现有技术来与自己发明构思进行对比,来确定自己提出的发明构思的中的新的技术内容。因为,这样得出的结论通常对专利申请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
(1)组合发明
(2)选择发明
(3)用途发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已知用途转作他用的发明
(4)要素变更发明,要素关系的变更、要素替代、要素省略
发明人和申请人应该首先界定自己的发明类型,然后根据不同的发明类型,依据适合的表述模式描述自己的发明构思和技术贡献。
只要是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就是可专利的技术方案,而且该非显而易见性可以从技术方案的各个方面去论证,包括发现和提出技术问题的非显而易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的技术效果的非显而易见性,以及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的非显而易见性。只要具有上述三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的非显而易见性,技术方案就是非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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