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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审理离婚案件新规——律师解读

广东高院审理离婚案件新规——律师解读

作者: 59f4d9916244 | 来源:发表于2018-08-17 18:10 被阅读0次

    广东省法院系统在家事审判方面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面,进行很多有益的尝试,近日颁布《广东高院发布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简称“指引”),本律师对该指引进行一些解读:
    1、首先是调解前置,意味着离婚诉讼多了一道必经的程序,离婚之路变漫长了。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或者案件审理中未经调解的,不得进行裁判,但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积极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优先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广东高院审理离婚案件新规——律师解读

    2、可以对必须到庭而未到庭的被告进行拘传强制到庭,不到庭的当事人不能一赖到底拒不到庭;对法院而言也意味着不能因被告未到庭就都能缺席判决。
    3、全面解决纠纷原则,即一方诉请只是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可以一并概括请求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等事项,作为从诉合并审理。
    这是对离婚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了重要创新,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共同财产分割纳入原告概括请求的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原告明确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为离婚案件全面解决纠纷奠定了认识上和操作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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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立家事调查员制度,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
    对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细化规定,以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加强对实质公平的探寻。明确了家事调查员受托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家事调查报告。调查任务较重的,可以适当延期。
    5、可以进行心理评估疏导,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等进行心理干预、疏导、评估、矫治,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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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设置行为保全措施,即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因下列情形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一)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
    (二)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
    7、进行财产保全,防止恶意转移财产。
    人民法院不仅对银行、股票账户、房产等进行保全,还可以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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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人民法院在判决或者调解生效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的编号应当采用生效裁判文书的案号,并写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缔结时间、登记机关、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生效法律文书名称。

    9、设立案后回访制度,对于这条我的理解考量可能是维稳,但维稳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明确了属于人民法院开展回访和帮扶工作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存在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矛盾尖锐、难以息诉服判,需要进一步巩固案件审理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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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是贯穿整个案子的诉讼期间,人民法院首选调解,总之是先调调调,不排除调解程序将当事人调解成没有离婚的脾气了,于是自行和好,不提离婚这茬啦。
    指引明确调解组织,调解方式,贯穿诉讼前,诉讼中都可以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确认调解协议和制作调解书,至此本案就告终了。
    11、设置冷静期,包括情绪约束冷静期,情感修复冷静期,情感修复计划,无论怎样这个还是很考验咱们法院的智慧的。
    指引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规定了当事人履行情感修复计划的制度,形成了对离婚冷静期完整的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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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明确了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和范围。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就有关事项询问未成年子女;询问的事项,应当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人民法院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未成年子女作出陈述;人民法院应当集中询问有关事项,禁止多次询问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询问未成年子女,应当选择法庭以外的合适场所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从事心理疏导的专业人员、学校教师、社工等人员陪同;人民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询问未成年子女;
    可见咱们广东人民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那是操碎了心,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破碎遭受不必要的二次伤害。
    关于未成年能否子女作证,明确下列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及除有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必要理由,人民法院不得通知未成年子女出庭作证。
    指引明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就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事项所作的陈述;
    (二)未成年子女请求不在法庭上出示的陈述;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在法庭上出示的陈述。
    13、明确家庭暴力的举证规则。
    指引明确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或者手机短信、对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未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安排当事人处于合适的安全距离或者隔离开庭。必要时,应当安排法警到庭。
    当事人确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而处于恐惧之中,申请以书面、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现在的住址、联系方式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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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抚养规划、亲自关系评估、未成年意愿,着重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和照顾。
    原告应当提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望方案。内容包括:
    (一)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二)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抚养费负担与支付方式;
    (三)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与时间;
    (四)方案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五)其他与抚养、探望未成年子女相关的事项。
    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探望方案的,应当提出自己的方案。
    15、关于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也是很明确的了。提出将离婚财产申报区分为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三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申报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有效衔接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和财产申报核实制度,形成了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完整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不同类型财产证据如对调查不动产情况;调查机动车情况;调查银行账户情况;;调查股票账户情况;调查商业保险情况;调查互联网金融资产情况;调查工商登记内档情况等,申请人需要提供必要的线索,线索可以是载有相关信息的原件、复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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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关于财产申报也是非常详细,指引明确规定离婚财产申报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
    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权益。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证据,有较为明确和充分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在指定时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专项申报。人民法院指定专项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10日。
    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申请对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
    人民法院指定补充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5日。
    明确当事人拒绝补充申报,经核实为瞒报、漏报、少报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不如实申报。
    16、财产分割特别规则,主要是针对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在财产分割时进行的惩戒。
    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超出其请求范围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当事人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部分共同财产致使无法分割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关于指引,个人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进行很多有益的尝试,效益和效果等待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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