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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作者: 永钻水漆及防水涂料 | 来源:发表于2019-07-05 05:46 被阅读0次

    【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概念与类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按照合同解除的依据是法律还是约定,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 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

    《劳动法》第2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当然也允许自愿协商解除,而不闻要求解除的理由或原因。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

    在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注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及给予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1)即时辞退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适用即时辞退的情况如下: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辞退

    预告辞退,是指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公伤残,用人单位在采取弥补措施无果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履行特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预告辞退的限制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伤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因经济性原因,使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选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而难以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通过裁员达到增效目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进行裁员。另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因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进行裁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经济性裁员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限制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1)即时辞职

    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了允许即时辞职的情况: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劳动合同无效情况出现;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

    (2)预告辞职

    预告辞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不得以人事档案或扣罚工资等要挟、阻挠。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 用人单位的义务

    (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赔偿支付金。

    (4)其他义务

    在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被查。

    2. 劳动者的义务

    主要有:①结束并移交工作事务;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从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终止除了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情形:(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或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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