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容易引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赔偿金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如下防范措施: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注意对证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就有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应了解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故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无需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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