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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安享条款

安康安享条款

作者: 丁秋越 | 来源:发表于2017-05-29 16:34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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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责任

    安康安享条款

    559 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的疾病或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 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给付比例见附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给付比例见附表。

    最高给付金额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的年限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的年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期间(包括您按照本主险合同“6.5险种换”的约定转换险种后的保险期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60万元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60 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的疾病或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 60%,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 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

    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给付比例见附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 60%,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给付比例见附表。

    最高给付金额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的年限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的年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期间(包括您按照本主险合同“6.5险种转换”的约定转换险种后的保险期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60万元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57 平安安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的疾病或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9)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乘以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 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及日限额见附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乘以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见附表。

    最高给付金额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的年限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的年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期间(包括您按照本主险合同“6.5险种转换”的约定转换险种后的保险期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最高限额为 150万元;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150万元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58 平安安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的疾病或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9)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乘以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乘以给付比例后再乘以60%,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及日限额见附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乘以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乘以给付比例后再乘以60%,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见附表。

    最高给付金额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数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的年限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的年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期间(包括您按照本主险合同“6.5险种转换”的约定转换险种后的保险期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最高限额为150万元;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150万元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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