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在郑州航空港区一个文印店的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楼顶安装广告,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将广告牌拆除,并将施工现场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带走。随后,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往下滑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事执法人员被免职、停职处理,同时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死亡工人欧湘斌家属获赔123万。
这桩发生在春节之前的意外事故,被网友称为“城管撤梯”事件。事发时,死者欧湘斌已经买了回老家过年的火车票。这个31岁的“剩男”,正准备过年回家相亲。他的老板,也是他的铁哥们,打算再开一家新店,让他做店长。
一切都在1越3日傍晚画上句号。城管抽梯案,瞬间引爆舆论,引发了民众对郑州城管乃至公务执法的巨大质疑。
不论怎么处罚,但在不涉及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提前下,站在普通人的视角来看待类似事件,均缺乏基本的人情味。法律不外乎认清,就是指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执法不能超越人伦底线。其实,为防止执法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行政法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遵循比例。所谓比例原则,是指执法者在采取各种执法措施时,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关人损害或者损害最小的措施。
比例原则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被社会广泛接受。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923年在同书第三版中认为,“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納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行使权利的程度。
近来年,随着互联网化的快速发展,各地类似的政府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事件屡见不鲜。比如:2017年9月,上海松江交警抱摔怀抱婴儿的妇女;2017年2月,广东湛江城管以占道为名,强抢水果店主的东西;诸如此类事件,能见诸报端的层出不穷,而时有发生却未见报的则更多。
很多人都说要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要有温度,不能任性。而在我看来,要改变类似事件的发生,得有两种途径:
1、去除“官本位”思想。在类似事件中,往往有人会提出“不这样,则会有更多的刁民、恶霸出现”,不可否认,有很多确实是被执法者、商贩及相关人的原因和责任,然而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如果只知道通过“暴力执法”的手段来解决类似事件,我只能说这似乎更是一种“无能”和“另类不作为”的举措;
2、加强权力监督机制。前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经说过,要将公职人员的权力关进“笼子里”。当前,大多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在公权和私情之间来往穿梭,这其中到底是在行使公权力还是夹杂个人感情“以权谋私”或“以私行权”?将整个执法过程公布在阳光下,能经得起所有公民的监督才是真正的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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