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件被告人死亡的案件进入了公众视野。在2月10日16时38分,江苏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抚州法院网”发布一条工作动态称:10日16时17分,被告人王林因患ANCA相关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周围神经炎,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此外抚州法院在消息中表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王林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对王林取保候审,同月12日裁定对王林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因王林病亡,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王林及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等相关事项依法作出裁决。
那么王林死亡后,对案件有何影响?
相关人士称,王林死亡前案件为中止审理,按照中国的法律,被告人死亡后刑事责任不予追究,也就没有判决的问题。那么被告人死亡后结果真的如该人士所说吗?
首先,被告人死亡分为两种情景,一种是在刑事诉讼中,另一种是在民事诉讼中。
在刑事诉讼中,也即是这次这个案子。根据相关条文规定:
1、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撤销案件;
2、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只能对确认无罪的宣告无罪;
3、上诉人死亡后或被告人死亡后的上诉有效。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开始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驳回公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或者没有告诉的,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在之前因重病而中止庭审程序,之后应当终止审理,不追究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结果就与所不同了,根据相关条文规定一般分为几种情况:
一、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
(一)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二)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案件的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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