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挪用公款80万:问过菩萨了,可以拿!

作者: dd998453a2bb | 来源:发表于2018-08-06 15:15 被阅读1次


一周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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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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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上海迪士尼,8岁小男孩可能不小心碰到了一女子的敏感部位,被说了几句。

然后男孩的妈妈立刻暴跳如雷,声称“碰到就碰到了,你叫喊啥”,还不断打人,不依不饶,狂飙脏话。言语行为很是辣眼睛

有热心的游客将视频发布在了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秋秋一直以为这种事情只会发生在考题里……

12025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考点: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A项:学生跳楼自杀,属于自我负责领域,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的行为与学生死亡的危害结果没有必然联系的,不是犯罪。故A项不构成过失犯罪。

B项:修理工作为专业人士,对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有明确的认识,修理工明知这一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还去实施该行为,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几乎是必然的,100%导致结果,故属于直接故意(注意,题目描述恶作剧等词眼是陷阱)。故B项不构成过失犯罪。

C项: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的行为与小偷跳水之间无因果关系,与小偷抽筋溺毙的结果之间更无因果关系,因此路人对小偷的死亡结果没有责任,不是犯罪。故C项不构成过失犯罪。

D项:对该项可以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分析,客观归责理论三层次的第一层次为“行为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而该项中邻居的行为是降低风险而非制造风险的行为,所以不成立因果关系。故D项不构成过失犯罪。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答案为ABCD。


而这个案件中的日本男子所需承担的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行为人是内行人(如:汽车修理工),则按照真题解析所示,不构成过失,属于直接故意,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第二,如果行为人是外行人,假设其对高压气泵所造成的伤害程度确不知晓,那么也不能否认行为人知晓自己的行为会给同事身体造成伤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一般人都能预料到或者明确知晓),可以说行为人具有轻伤的故意,但由于过失造成他人重伤,应定为故意伤害重伤罪;

第三,按照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可知用高压气泵将气体灌入体内的行为会对同事造成伤害,如果行为人主观不计后果,不顾死伤,按照实际结果来定,造成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看来,要是刷题不认真,连“送分题”都答不出来。

看看下则新闻,什么叫学以致用的正面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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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北京昌平某厂的26位老员工为讨要250万元劳动社保,打算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推荐,找到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20多名同学自愿放弃假期,15天起草26份起诉书。经法院调解,每名老员工顺利获得8万到10万元的一次性补偿。


网友:法大名不虚传!榜样!

在法律的主场,法大学生们不遑多让。然而,在篮球场上,大妈们也“说一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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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日,河南郑州一小区平时为了不让健身扰民,竟在篮球场上了锁,这健身场所也成了大爷大妈闲聊打牌的地方

一大妈说,主要是影响休息,所以周末才开放。

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你们跳广场舞的时候又不见你们说扰民”

(via失去记忆的恶魔)

“闲聊打牌,难道不也是很吵,不扰民吗?……”

(via新民周刊)

“我们这儿的粗暴一点……院子里的几个老太太把篮球架推倒放平了”

(via吉家蜂蜜柚子茶)

这哪是老太太,这是黄飞鸿吧……

秋秋认为,篮球场属于公共场合,大家都可以使用。这么做确实不妥。

大家身边有这种情况吗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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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秋碎碎念


这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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