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持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权等)保护的人的论点中人是单性的、单维的,一个拥有各种身份角色的人被设定为只具有单边属性,人被武断地分为对立的群体:创新的人和抄袭的人,消费者和生产者,创新仿佛也不再是边际上的,而是100%独创,这种视角是片面狭隘的,失衡的,思维方式也是简单机械的。我们不要忘记,一个人可能从知识产权中获益,但同样会因为知识产权而受损,那些正直、充满创新精神的人也摆脱不了这样的東缚。
知识产权能够保护激励创新的结论是成疑的,无论经验还是逻辑角度。类似于没有脱离产权的言论自由的逻辑,离开产权(物理界限意义上的)和交易而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逻辑上缺乏说服力,但这并非反对对没有物理界限的创造(无论是知识还是某种服务)的保护,而是说我们不能用保护拥有物理界限的物品的方法(产权)那样去保护它们。
知识在进入人脑(无论是主动进入还是被动进入)形成意识后就被自动占据了,这种占有方式和它非排他性的特点很难形成知识是一种财产的广泛共识或是对这种产权进行准确的界定,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某些方式确认某个人或某些人首先拥有了这些知识。以后来者身份获得他人率先获得的知识并不是一种天然的犯罪,是否属于罪行取决于获得知识的方式是否侵犯了物理产权或是违背了交易契约。比起消耗大量精力纠结于寻找知识产权的边界和定义其价值,我们更应该保护的是基于这些知识而形成的交易,以及基于这些交易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知识一旦被交易双方外的第三者通过正常途径(即非侵犯物理产权方式获得)获得或解读出来,那么这些知识的外溢就只能作为一种外部性来解读了。例如,A汽车生产商可以就其出售的汽车与消费者B达成协议,B无权仿制该车型,B开车上路被C看见,仿制了A车型,那么C无所谓侵犯产权,但如果C未经允许入A(或B)的私人领地偷窥车型并仿制,那么C侵犯了A(或A以及B)的产权。
我赞同和感恩所有探索创造活动,但反对以知识产权这种逻辑漏洞明显的形式来保护人们的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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