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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2023-03-09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3-08 10:56 被阅读0次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当然都享有对外签约权,A项正确。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B项正确。

            该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第三人善意时,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内部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在外部,合伙人即使不执行合伙事务,仍然有权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无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表见代表,合同是有效的,C项错误。

            该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相关规则,当合伙企业已经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其他没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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