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小明在与小红结婚前,小明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为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小明在婚前必须做财产公证,担心万一有一天两人离婚,小红会分走一半的房屋。小明十分理解父母的心情,但也不想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影响他与小红的感情,陷入了苦恼之中。请问,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焦点:夫妻婚前财产
法条: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解读:
婚前财产是夫或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以对书面约定进行公证,这种约定及公证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有意义的。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事后如若发生财产归属纠纷,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骗婚”,也能尽可能避免受对方婚前债务牵累。最后,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夫妻双方纯粹、良好感情的维系,稳定婚姻生活。当然,夫妻双方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会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产生任何影响,同时并非所有的财产都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例如,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汽车等财产,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像产权归属不易明确的动产,如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纠纷,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婚姻并非是一场交易,无论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目的都在于追求婚姻幸福,保障婚姻稳定,使婚姻回归爱情的本质而不陷入流俗的漩涡,相爱容易相守难,且行且珍惜。
转自《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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