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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14岁女儿早恋开房,父亲把她打成了骨折...

因为14岁女儿早恋开房,父亲把她打成了骨折...

作者: 柠檬酱啊 | 来源:发表于2018-02-08 19:06 被阅读0次

    对于亲子关系,中国传统文化中讲究“父慈子孝”;

    而关于孩子的教育问题,远一点有“养不教,父之过”,近一点,父辈们常说“棍棒底下出孝子”

    但对于这种严苛的教育方式,什么时候该打、打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于是,便出现了下面这个故事。

    女儿早恋开房,父亲把她打成骨折

    这篇流传很广的帖子,是位母亲发表在社交平台上的。

    她说,本来是令人羡慕的四口之家,两个孩子品学兼优,结果女儿突然恋爱了

    刚开始,父母打算软着陆,劝导一下女儿,不行之后,他们便给女儿约定:绝对不能有性行为;要保证学习成绩

    效果并不好,面对父母没收手机、断掉零花钱、外出打报告的要求,女儿仍旧会和那个男孩偷偷约会

    本来,父母觉得早恋也正常,毕竟大家都是从那个中二时期过来的,可能过去了就好了。但女儿还是一心在男孩身上

    后来,还是出事了。男孩带女儿开房了。在派出所熟人的帮助下,他们和男孩的父母一起找到那间宾馆,把孩子们带回了家。

    父亲越想越气,于是不顾妻子和儿子的阻拦,拿着儿子打冰球的球杆进入女儿房间,将房门反锁,狠命打起了女儿

    直到儿子把门砸开,才阻止了父亲。

    这时候的女儿已经被打得不能动弹,浑身都是铁青,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尾骨骨折了”

    这位母亲想了一天,没想通问题出在哪里。按说儿子的懂事表明他们的教育方式起码没有大错,但女儿为何如此“叛逆”,让父母既恨又心疼。

    孩子早恋到底该怎么办?

    在原帖下面,许多网友对父亲表示理解:

    觉得14岁就开房确实不应该。

    但也有人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女儿开房并不是父亲暴打女儿到尾骨骨折的理由:

    较早的性行为可以适当引导,而不是一味地反对,处理方式太武断,容易导致孩子进一步叛逆。

    无论同意还是反对,不可否认,家庭教育,不管对父母,还是对孩子,都是一门难修的课程。

    之前在综艺节目中,被问及女儿多多要是早恋了怎么办,黄磊是这么回答的:

    提到性,黄磊觉得“最好不要过早尝试,如果真的要也要保护好自己,保护自己的安全”。

    就在去年,日本学生屋顶告白的节目曾经让不少人感叹学生时代恋情的单纯和美好。

    节目里,初中生甚至小学生,在校长的鼓励下,面对全校同学向喜欢的人告白,也让人羡慕日本对于早恋的开放态度

    但一旦切实发生了早恋,似乎让中国家长坦然接受还是不太容易。更别提女儿和男孩子开房了。

    家庭教育的难题,大多是父母“认为孩子应该这么做”、而孩子觉得“我为什么一定要按照你的想法来”之间的拉锯战。

    这种对抗往往会因为家长一句“我是为你好”,要么孩子叛逆期过去,偃旗息鼓选择顺从,要么矛盾升级。

    显然,帖子中的父母,遇到的是后一种情况。

    教育、家暴和犯罪只有一线之隔

    早尝禁果或许在很多人眼里是“不对的”做法,但把女儿打骨折恐怕就超出了教育子女的范畴,已经涉嫌“家暴”、故意伤害罪

    在很多人眼里,长期的施暴、虐待才属于“家暴”。

    其实不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也就是说,偶尔为之的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近几年的普法,加上很多受害者勇敢站出来,让很多人了解并正视、反对丈夫对妻子的家暴。

    可如果角色变为“父母和孩子”,我们却总会加上“父母是为孩子好”的前提条件

    但“为孩子好”只能通过暴力手段吗?

    或者说,“为孩子好”就能使用暴力吗?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可父母在打骂教育孩子时,失手将孩子打死的新闻并不少见

    事情发生以后,父母接受采访,经常会说“我只是想教育一下他/她,让他/她知道自己犯错了,没想到......”。然后后悔地嚎啕大哭。

    一般来讲,经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尾骨骨折”可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轻伤的级别,若经举报,警方可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这位父亲拘留。

    不过实践中,也曾有过“打伤儿子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先例。

    但不管怎样,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绝不是暴力的遮羞布。如果没有把握好度,教育可能转变为家暴,甚至是刑事犯罪。

    说到刑事犯罪,有必要提下那个与女孩子发生性关系的男孩。

    尽管少女不满14岁,但并不在受到刑法中“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的范畴中。

    《对于审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如果事情属实,查查那个给两个未成年人开房间的宾馆倒是很有必要。

    ***

    还记得之前网上一段小女孩认怂的视频吗?

    女孩儿一边崩溃地大哭,一边说“我错了还不行吗”。对于她想关门自己静一静的要求,妈妈却没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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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已经长大了的网友说“看到了过往的自己”,对于这种极具强迫性的教育方式十分反感。

    的确,青少年犯错是常事,情窦初开的恋情也宜疏不宜堵

    关键是父母对此会如何引导,如果恰当,那么小打小骂有必要;但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帖子中的那位父亲,事后表示“如果不分手,还会继续打”,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可能在他心里,“让女儿走上正确的道路”比女儿暂时遭受的伤痛更重要。

    “最宠女儿的是他,打女儿的也是他”。恐怕说出了许多家长矛盾的心声。

    如果是你的女儿,你支持那位父亲的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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