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时期,封建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律宣传教育,比历朝历代更有创新,在乡村地区还建立了固定的法律宣传场所—申明亭。
在申明亭张挂的内容以“榜文”为主。榜文是明初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备的情况下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类似单行条例,实际发挥着法典律令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构成了明初法律体系的核心。这些榜文书写于板榜上,“悬挂于各地乡村里、社的申明亭内。”
除了法典条文外,朝廷还直接规定,犯罪官吏的姓名和罪状要在申明亭张榜公示:“天下郡邑申明亭,本以书记犯罪者姓名。”后来,普通百姓所犯的具体罪状也被张榜在申明亭内,包括父子相争、兄弟构讼、夫妇反目等不孝不悌行为,以及奸、盗等有伤风化的行为。
再到后来,凡是犯一次大过、三次中过、五次小过的人,“纪恶申明亭,约中跪会听讲,会人不与相揖、酒席不许入坐”;或施以其他惩罚以进一步激发其羞愧之心:“每朔望升堂,责令跪于公堂,将申明亭过端高声自念一遍,叩四头出门。”通过“良民不与为礼”的方式将犯罪者与其他普通民众区别开来,营造出一种舆论压力,逼迫犯罪者当众悔过,教化其他百姓。
申明亭制度使乡村法律宣传与教化达到最好的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层治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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