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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46|台湾小史

《鹿鼎记》46|台湾小史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12-02 21:32 被阅读30次

            小说第四十六回,千里帆樯来域外 ,九霄风雨过城头。

            小艇中上来的果然是施琅。他在沙滩上一站,大声宣旨。原来康熙派施琅攻打台湾,澎湖一战,郑军水师大败,施琅乘胜入台。明延平郡王郑克塽不战而降,台湾就此归于大清版图。康熙论功行赏,以施琅当年闲居北京不用,得韦小宝保荐而立此大功,特升韦小宝为二等通吃侯,加太子太保衔,长子韦虎头荫一等轻车都尉。

          韦小宝谢恩已毕,茫然若失,想不到台湾居然已给施琅平了。

          ……

          不一日,韦小宝乘坐施琅的旗舰,来到台湾,在安平府上岸。沿途林兴珠和洪朝指点当年郑成功如何进兵,如何大破红毛兵,韦小宝听得津津有味。施琅既带了他来台湾,他言语之中也就不再讥讽了。

            施琅在将军府中大张筵席,隆重款待。饮酒之际,忽报京中有谕旨到来。

            施琅忙出去接旨,回来脸色有异,说道:“韦大人,上谕要弃守台湾,这可糟了。”韦小宝道:“那为什么?”施琅道:“上谕令卑职筹备弃守台湾事宜,将全台军民尽数迁入内地,不许留下一家一口。卑职向传旨的使臣请问,原来朝中大臣建议,台湾孤悬海外,易成盗贼渊薮,朝廷控制不易,若派大军驻守,又多费粮饷,因此决意不要了。”

            ……

          施琅道:“那……那怎么办?台湾百姓数十万人,在这里安居乐业已有数十年,一古脑儿迁去内地,叫他们如何过日子?倘若勒逼迁移,必生大变。何况大清官兵一走,红毛兵跟着又来占了,咱们中国人辛辛苦苦经营的基业,拱手送给红毛鬼,怎叫人甘心?

          此虽为小说家言,但是金庸先生自注:据史籍所载,当时清廷决心弃台,已有成议,全仗施琅力争,大学士李霨又从中斡旋,这才决定设立官府,派置驻军。在当时似是小事,于后世却有莫大影响。当年施琅若不力争,清廷平服郑氏后即放弃台湾,将全台军民尽数迁入内地,则荷兰人势必重来,台湾从此不属中国版图。因此其时虽有人指施琅为汉奸,但于中华民族而言,其力排弃台之议,保全此一大片土地于中国版图,功劳也可说极大。

          也就是说,郑成功打败荷兰人收复台湾,然后郑成功后代在清朝叛乱,又被施琅水军所平,重新归入我国版图;施琅力排众议主张在台湾建立政府机构,这都是真真的历史事实。

            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从更长更久的历史来看,我们对台湾的早期开发有三国时期的孙权等等,是属于传统国际法里面的先占。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但不找其他资料,但从这段故事来说,大清在台湾建立地方政府,就是在具体实施一种有效占领。至于是否为先占,则首先应考察在此之前台湾是否为无主地。我们就事论事,在此暂不急于补充其他资料。

            关于确定大清前,是否为无主地,依据民法概念往前推的话,郑克塽郑经从郑成功手里继承到台湾的土地,这就属于继受取得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单看这段,就绝非是无主地。

        那我们再往前推了,郑成功从荷兰人手中夺回台湾之前的一月或一年,台湾是否属于无主地?

            这个问题,我们就不得不引入第二个国际法概念~时效啦。

          传统国际法中借用了民法中的这一概念,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即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非法的。

          但是,台湾人民从来没有安分于荷兰人的统治之下,是一直在反抗荷兰兵的统治。所以,这个时效,即使没有今天的国际法不认可,也不能改变台湾当时不是无主地的国际法地位。

          所以,今天,我们看着有些胳膊肘往外拐的人号称时效,海外孤悬过了多少年就可以改变其国际法地位,想起来真好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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