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督导要素之二:
1、兼顾正向具体之界定。
2、兼顾当事人主观想法与咨询目标。协助受督者检视设定的目标是依据自己的需求还是当事人的标准而设定的。
当事人一开始来谈所希望探讨的问题或目标;当事人希望问题解决时的图像;关系问句引导思考,当事人对于受督者所认为咨询中的困境和目标会有什么意见,以及到时候会统一受督者看法的内容与程度。
如果受督者提出当事人不愿意配合改变,则引导思考:当事人不愿意改变的理由是什么?他真正需要的目标为何?他坚持不改存在什么好处?什么是阻碍他改变的因素?当事人需要什么才愿意改变?过去曾经在哪些主题上的探讨是当事人曾经比较愿意与受督者合作的?当事人的看法的可能性为何?如何增加可能性?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当事人也许会面临的后果与挑战是什么?受督者如何告知当事人,才会让当事人接受?以及受督者要如何面对当事人的不改?
这些提问的方向能用来扩展受督者对当事人的全盘理解,也会促使受督者找到能与当事人合作的方法,并形成后续协助当事人的方向,同时也从中确认出受督者需要突破与努力的重点所在,有助于形成后续的具体督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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