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奥斯汀把他的许多时间和精力花在哲学史研究上。他对希腊哲学做了许多研究,尤其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著作做过非常精细的研究。他还认真研究过莱布尼茨,尽管他没有发表过有关莱氏的任何东西。
他运用自己独特的语言分析方法,对许多传统哲学问题,尤其是对知觉、真理、知识、行为等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
从否定方面看,他对传统哲学的几乎所有的概念都提出了质疑,共相、殊相、个体、物质事物、感觉材料、共相与殊相、事实与价值、真与假、现象与实在、描述话语与批评话语、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等二分法的思维模式无不受到他的批评。
从肯定方面看,它致力于寻求哲学上的“新的开端”,力图厘清一些哲学概念的真正内涵,使知识、真理、行为等问题在新的阐释中获得新生。
他通过对传统哲学问题批判性的考察,改变了问题的提法和思考的框架,拓展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陈述的真与假
通常我们使用语言是为了述说或报道世界中的事实或事件,也就是用语言谈论世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的话语可以与“世界”相对照,即可以考察它们(语言)是否与事实(世界)相符,因而,它们是有真假的。传统哲学家和语法学家所重视的就是语言的这种描述功能。这样,尽管他们(传统哲学家和语法学家)承认“使用语言”本身是一种行为,但他们仅仅把这种行为看作是陈述或描述这样的言谈行为,而言谈行为和其他行为(威胁、命令、宣布等)是可以区分开的。
说话就是做事
但是奥斯汀发现,有一类话语,它们有陈述句的语法构成,但它们并不履行描述或陈述功能。比如:
A:“我愿意(娶这个女子为我的合法妻子)”——在婚礼过程如是说。
B:“我把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号’”——在轮船的命令仪式中如是说。
C:“我把我的表遗赠给我的兄弟”——做遗嘱时如是说。
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熟悉的直陈句,但它们与“猫在草席上”、“他在跑”这样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的语句不同。
在说出这类话时候,说话人“我”显然不是去描述我所做的事情或陈述我正在做什么事:比如,不是我在说打赌,而是在进行打赌;不是在说我许诺,而是正在许诺。
这也就说明,我们不是在描述或报道结婚、命名、遗赠、打赌等活动,而是在进行这些活动。说话本身就是在实施这类活动或履行其中的一部分,因此,说话就是做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施行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
施行话语的首要功用是做事,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因此,也就不存在是否与事实相符的问题,其本身更无所谓的真假。
而与之对照的有真假可言的直陈句被奥斯汀称为“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
施行话语无真假
尽管施行话语本身无真假可言,但奥斯汀认为,我们还是有相应的概念可以评价它。这就是所谓“是否适当”(happiness or unhappiness)概念。
施行话语要联系实际语境
如果情景不适当,那么,施行话语所要执行的行为就无法成功实现,或者会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方式出差错。
比如,某个人说“我把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号’”,但这个人并没有给这艘船命名的资格,那么,这个施行话语就是空的(viod)。
奥斯汀把不恰当情况下的施行话语统称为“不适当”的话语。与记述话语之有真假相对照,施行话语有“恰当”和“不恰当”之分。
成为适当施行话语的六个必要条件
(略)
记述话语的“不恰当”
对实际言语现象的研究表明,一方面,记述话语也易遭受施行话语所遭受的种种“不恰当”。例如:
“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头的”——记述话语
“我把我的表赠给你”——施行话语
第一句记述话语的前提背景是“事实上约翰并没有孩子”
第二句施行话语的前提背景是“某个人没表的情况下说出”
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是空的、无效的,因为它“缺乏所指”。
这些例子说明,记述话语同施行话语一样,容易出现一些不适当的情况。
受真假侵蚀的施行话语
另一方面,施行话语也会受到真假概念“侵蚀”,尽管它本身无真假可言,但会蕴含着另外一些或真或假的陈述。例如,“我道歉”这个施行话语的恰当与否,决定了“我正在道歉”这个记述话语的真假(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p53)。
两条区分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语法标准的局限
从“适当与否”概念会渗入记述话语和“真假”概念会渗入施行话语这两方面看,要依据这两个概念把它们区分开来是一个问题。那么,是否存在更为严格的划分标准?奥斯汀首先提出两条语法上的标准:
1)具有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形式的话语(前面施行话语例子都符合这条)
2)具有第二、三人称、单、多数、现在时直陈式、被动语态形式的话语(比如: Passengers are warned to cross the track by the bridge only.)
但是以上这两条语法标准只对显性施行话语(explicit performatives)有效,对隐形施行话语(implicit performatives)来说,这两条语法标准不起作用。
从词汇划分施行话语的局限性
奥斯汀试图通过“特别的词汇”把施行话语表示出来(例子如a-c),但反例又使他放弃这一做法。原因是没有施行标示词的情况下亦可以得到施事话语。另外,包含施行标志词的话语未必是施行话语(例子如d);
a) 用“角落”代替“危险的角落”/用“牛”代替“危险的牛”——警告;
b) “你会”代替“你受命(you are ordered to)”——命令;
c) “我会(I shall)”代替“我许诺(I promise to)”——承诺;
d) “你答应”、“他准许”——包含施行标示词的非施行话语;
从语法的改写中划分施行话语的局限性
奥斯汀继续尝试把“施行话语”化约、扩展或分解为语法上第一人称单数、直陈式、主动语态形式。例如:
1)“出局(out)”扩展为“我判你出局(I declare you out.)”
这种改写通常可以办到,但改写后的话语并非都是施行话语。例如:
2)“我只在我打算信守诺言时才许诺(I promise only when I intend to keep my word.)”——用于描述习惯性行为,类似的还有:
3)“我陈述太阳总是从东方升起(I state that the sun rises in the east)”——描述事实的记述语,同等于“太阳总是从东方升起(the sun rises in the east)”
小结
对先后提出的用于识别两者语法、词汇上的区分标准,均以失败告终。奥斯汀最终不得不承认,没有任何标准可据以把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开。为此,他继续猜测,所有的话语都是施行话语,都可以改写成“我陈述(I state that...)……”,这种形式都是实施陈述行为,而陈述同结婚、道歉、打赌等一样,都是行为。
所以,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区分就只是施行话语内部的区分,记述话语只是诸多施行话语中的一种,最多也只是较为特别的一种。
既然,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不再对立,而我们在说出任何话语都是在实施某种有关的言语行为时,我们就需要关于这些言语行为的更加一般的理论,也就是接下来所指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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