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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发生火灾,出现人员伤亡,房东的责任!

出租屋发生火灾,出现人员伤亡,房东的责任!

作者: 50937508c2b9 | 来源:发表于2017-12-16 23:19 被阅读0次

    出租屋发生火灾,出现人员伤亡,房东的责任!

    核心观点: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事实:

    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领取涉案房屋所有权证,7楼系附赠的阁楼,无产权证。2009年,被告开始出租阁楼。2013年9月中旬,案涉阁楼出租给被害人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方曾告知被害人不要在租赁房阁楼内做饭,大功率电器使用时要注意用电安全。

    厨房内连接冰箱和烧水壶的插线板及仰丽华做饭用的插线板在被害人入住前已存在,靠西墙处的插线板插着冰箱和烧水壶,该二电器二十四小时处于通电状态。

    2015年11月28日上午,发生火灾,造成被害人1人死亡。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15年11月28日17点3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46幢2单元702室厨房间;起火点:厨房间距南墙1.3米,距西墙50厘米处;起火原因为插线板与电器插头连接处电热故障引发火灾。

    被告章小刘辩称:

    1、被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责任,案涉房屋是通过正规开发建设及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因此取得了房产证,房屋本身不存在瑕疵。

    2、从事故认定书来看,引起火灾的原因是电器插座与插线板连接处过热,被告并未提供插线板给租客,实际上火灾的发生是由租户使用电器不当所造成的,根据王雯的陈述,事故发生前死者买了食物烧饭,使用的是一台不能自动断电的有质量问题的电饭煲,被告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死者使用电器不当造成的。

    3、火灾发生后,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阻止火灾的进一步蔓延或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故死者应自行承担责任。

    4、从原告诉请的金额来看,明显过高。对赔偿清单的意见:原告是农村户口,死者也应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即21125元/年×20年=””422500元;丧葬费24186元,杭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月×6个月;火化费没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不超过5万元。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的原因经公安局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认定为阁楼厨房间的插线板与电器插头连接处电热故障引发火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出租无产权的阁楼给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从事经营性的活动”,故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上述规定。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分析:

    1、涉案阁楼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造,没有相应的产权证,且该建筑物采用木板分隔也未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2、被告将阁楼出租给被害人居住,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理应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3、被告出租的阁楼未安装空气断路器,未提供消防设施,对提供的电器未及时检查,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被告提供的阁楼用木板隔断,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迅速,致使仰丽华被困烧死,对此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明显过错。

    结合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酌定由被告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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