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老春(原创)
2021年2月17日,陕西汉中勉县一王姓6岁男童失踪。
15天后,失踪男童终于被找到,但其已经不幸遇害。
当地警方于3月8日上午,在距离其家10米左右的邻居楼顶木箱内被发现,嫌疑人疑为邻居家13岁的孩子杨某,系勉县某中学初一学生,目前杨某及其家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3月14日,陕西勉县公布了此前失踪的6岁男童的情况通报。
图片来自网络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有多处重大修改。
新修订的条文中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按照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他本来应该承担刑责,但该案发生在新法生效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无法适用新法。这意味着,他成功逃脱了罪责!!
其实即便是修订了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应负刑责的规定,对于他们的责任追究力度也不会严苛到杀人偿命。
这些年,这样的案件屡屡发生,作案者却都因为是未成年而免受刑罚。这样的结果除了会滋长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之外,并没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不知道制定法律的人当时是出于何种考虑,我只知道对于被害人而言,这是他们一辈子也都难以抚平的伤痛。
这些年,我们一直在普法,可是普法的效果又如何呢?
据我所知,目前普法的对象主要是机关干部,并没有深入到中小学校。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一个人并不知道自己所犯错误需要承担多大后果的时候,他是不会想到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而当一个人知道自己所犯错误并不会付出较大代价的时候,他也不会放弃继续作恶的念头。
其实,我们这是在纵容恶,也是在埋下一颗不知道何时会爆的炸弹。几乎没有哪个受害人的家属能够忍受凶手不被追究的情形发生,无论凶手的年龄是大还是小。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天经地义的规则早已在人们心里烙下了印记,谁又能轻易吞下亲人被害的屈辱与痛苦呢?
对于孩子,我们不能够因为他们年龄小,就觉得他们不会作恶。
实际上,越是年龄小,他们作恶的边际就越是宽泛。也许他们只是好奇,只是想要宣泄,可仅仅一次,就足以毁灭一个家庭的所有希望。因而,我们不能够因为年龄就放过他们。
中国人自古就讲究死者为大,我们不能够因为嫌疑人还未成年,就以法律之名强制被害者的家庭接受凶手不承担刑罚的后果。
况且,对于这样一个杀人不眨眼的孩子来说,留着也就是个祸害。其他的错误都可以原谅,唯独拿人命当儿戏的错误永远都不能被原谅。
现在,我们需要克制我们的愤怒,平抑我们的悲伤,想一想该如何防范类似的情况再度发生。
在我看来,我们不仅仅需要进一步织密法律的牢笼,增加法律的震慑力,我们还需要切实让中小学生学法、懂法,明白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哪些事情做了会有很严重的后果。
更主要的,作为家长,必须要严厉管教孩子,不能够让他们做任何出格的事情,以免养成恶习。如果孩子犯罪,法律应当追究家长管教不利的责任,以倒逼家长重视家庭教育。
从此刻起,要深入清查各种文化产品,尤其是面向青少年的文化产品,必须要坚决杜绝暴力情节、暴力动作、以及暴力画面的出现。对于青少年,我们不仅要防范黄、赌、毒对他们的危害,更要防范暴力对他们的影响。
如果我们连孩子都教育不好,我们就是失败的。如果孩子对法律没有畏惧感,我们的法律也就形同虚设。
我们不能够让孩子失去对法律的敬畏,否则,我们就不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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